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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返還有哪些考量因素?三部門發(fā)布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2023-12-11 13:13:32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lián)聯(lián)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應當根據(jù)共同生活時間、孕育子女等事實對數(shù)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王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與李某某(女)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shù)貙儆诘褪杖爰彝?。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xù)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shù)亟?jīng)濟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經(jīng)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shù)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三、典型意義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jù)習俗給付的財物。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tǒng)習俗,彩禮是男女雙方及家庭之間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與祝福。然而,超出負擔能力給付的高額彩禮卻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不僅對彩禮給付方造成經(jīng)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三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培育文明鄉(xiāng)風成為全社會的共同期盼?;诓识Y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多時間,給付彩禮的目的尚未全部實現(xiàn),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相對于其家庭收入來講,彩禮數(shù)額過高,給付彩禮已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同時,考慮到終止妊娠對女方身體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等事實,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較好地平衡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jié)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案例二

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張某與趙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趙某(女)于2018年11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0000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彩禮,共計1280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xiàn)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yǎng)孩子產(chǎn)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shù)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不論時代發(fā)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fā)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民法典規(guī)定,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彩禮糾紛案件中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的重要論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應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ǎn)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shù)亓曀着e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決符合當?shù)仫L俗習慣,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xiàn)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案例三

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jīng)歷尚未形成穩(wěn)定共同生活的,應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劉某與朱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fā)生糾紛,雙方于2020年11月協(xié)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xù)不到三個月?;楹笪瓷优瑹o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fā)生部分費用。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jù)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jīng)辦理結婚登記,但從后續(xù)拍攝婚紗照、籌備婚宴的情況看,雙方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xù)不到三個月,其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jīng)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能認定為已經(jīng)有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儀式、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jù)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三、典型意義

涉彩禮返還糾紛中,不論是已辦理結婚登記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在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共同生活時間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對何謂“共同生活”,很難明確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標準,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短,登記結婚后仍在籌備婚禮過程中,雙方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宜認定為已經(jīng)共同生活。但是,考慮到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短暫同居經(jīng)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shù)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大部分彩禮,能夠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案例四

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接受彩禮的婚約方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張某某與趙某某、趙某、王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趙某某(女)經(jīng)人介紹認識,雙方于2022年4月定親。張某某給付趙某某父母趙某和王某定親禮36600元;2022年9月張某某向趙某某銀行賬戶轉賬彩禮136600元。趙某某等購置價值1120元的嫁妝并放置在張某某處。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未舉行結婚儀式。2022年9月,雙方解除婚約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張某某起訴請求趙某某及其父母趙某、王某共同返還彩禮1732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張某某與趙某某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張某某不存在明顯過錯,但在案證據(jù)也能證實趙某某為締結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實,故案涉定親禮、彩禮在扣除嫁妝后應予適當返還。關于趙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審理法院認為,關于案涉彩禮136600元,系張某某以轉賬方式直接給付給趙某某,應由趙某某承擔返還責任,扣除嫁妝后,酌定返還121820元;關于案涉定親禮36600元,系趙某某與其父母共同接收,應由趙某某、趙某、王某承擔返還責任,酌定返還32940元。

三、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沒有就彩禮問題予以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按照習慣處理涉彩禮糾紛。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習俗,締結婚約的過程中,一般是由男女雙方父母在親朋、媒人等見證下共同協(xié)商、共同參與完成彩禮的給付。因此,在確定訴訟當事人時,亦應當考慮習慣做法。當然,各地區(qū)、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彩禮接收人以及對該筆款項如何使用,情況非常復雜,既有婚約當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約當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禮的去向也呈現(xiàn)不同樣態(tài),既有接收一方將彩禮作為嫁妝一部分返還的,也有全部返回給婚約當事人作為新家庭生活啟動資金的,還有的由接收彩禮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約當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為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為,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訴訟中,將婚約一方及父母共同列為當事人,符合習慣,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shù)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央視新聞)

責編 張喜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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