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1-04 11:27:41
每經編輯 杜宇
11月4日,“女子買5桶過期油超市稱惡意購買”的詞條登上微博熱搜,引發(fā)網友熱議。
據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日前消息,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花生油(凈含量3L/桶)5桶,單價為90元/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購買上述商品,回家后發(fā)現五桶花生油,食品包裝標簽上生產日期為2020年6月1日,保質期為18個月,均已過期一個多月。汪女士便以該花生油超過保質期為由,向某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舉報。監(jiān)管局立案調查后,認為某超市確實存在經營銷售過期食品(花生油)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超市進行了罰款。汪女士認為某超市的行為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其進行賠償,因協(xié)商未果,故將某超市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價十倍的賠償金4500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04235 (圖文無關)
某超市辯稱,首先市場監(jiān)管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故沒必要再進行賠償;其次正常情況下不會一次性買這么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為了索賠,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才進行購買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超市應否向汪女士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銷售過期花生油的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某超市辯稱的汪女士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問題,首先,不能因為汪女士購買數量較多就認定其為惡意購買;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汪女士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也明確了因食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抗辯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56230
關于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是否合法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guī)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標準有明確法律依據,其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汪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該消息也引發(fā)了網友熱議: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新浪微博網友評論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504235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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