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2-10-12 13:16:47
每經(jīng)編輯 段煉
近日,杭州市民小孫發(fā)現(xiàn)在外賣平臺上點的“烈焰牛肉風味小串”味道不對,詢問商家后得知小串竟是鴨肉做成,于是找到商家協(xié)商。對此,商家的解釋是, “牛肉風味”是一種口味,幾塊錢吃不到牛肉 ,顧客可能是對這種口味吃不慣。
“ ‘牛肉小串’和‘牛肉風味小串’,肯定是兩種概念 ?!?0月10日,商家姚先生告訴瀟湘晨報記者,“牛肉風味”是一種口味,外賣平臺上也進行了食材標注,他不同意小孫的賠償要求。
《1818黃金眼》視頻截圖 (瀟湘晨報)
據(jù)浙江電視臺《1818黃金眼》報道,10月7日,杭州市民小孫在外賣平臺上一家名為甜辣先森韓式炸雞杭州紫金港店,點了炸雞和小食,一共30多塊錢,里面有一份“烈焰牛肉風味小串”,他買了30串,花了3塊9。但當小孫吃了幾口小串后,感覺味道不對,沒有撒調(diào)料的時候,就發(fā)現(xiàn)這肉味特別“騷”。
《1818黃金眼》視頻截圖 (瀟湘晨報)
在小孫持續(xù)追問后,商家發(fā)來配料表,而配料表顯示,這款牛肉風味小串,壓根就不是牛肉。對此,商家的解釋是,“牛肉風味”是一種口味,而且,幾塊錢也不可能吃到純牛肉。商家還表示,“烈焰牛肉風味小串”是店里銷量最高的產(chǎn)品。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但小孫對這樣的解釋不能認可,他認為,牛肉本身廣義的定義是一種食材,不是一種口味,在商家沒有針對具體食材名稱進行標注時,不可能所有的消費者都會按照商家的想法去理解,商家的行為有欺詐性質,因此商家應提前進行標注。小孫還表示,商家應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對他作出退一賠十,不足一千賠一千的補償。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10月10日,瀟湘晨報記者在外賣平臺查詢這家店鋪發(fā)現(xiàn),這款“烈焰牛肉風味小串”還在出售,月售上萬件,商家在“套餐內(nèi)容”內(nèi)標注了“鴨肉”,有35位回頭客推薦,不少顧客給出好評。
圖片來源:瀟湘晨報
“‘牛肉小串’和‘牛肉風味小串’,肯定是兩種概念。”商家姚先生告訴瀟湘晨報記者,“牛肉風味”是一種口味,外賣平臺上也進行了食材標注,此外他并未同意小孫的賠償要求。
研究方向為食品安全法的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肖峰介紹,“牛肉風味”的商業(yè)宣傳,是按商家的經(jīng)營邏輯,還是依消費者的生活理解,是一個關鍵。此事件屬于餐飲經(jīng)營者通過網(wǎng)絡平臺銷售食品的情形,商家負有通過平臺網(wǎng)頁、平臺內(nèi)通訊信息等真實說明的義務,對商品的配料、成分等進行標注。本案中, 商家未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且宣傳的信息中含“牛肉”的字詞,與實際成分“鴨肉”存在用材的沖突 。
肖峰介紹,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來看,食品質量的廣義理解,除非事前有明確說明和顯眼標注,否則屬于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宣傳情況。“消費者保護立法中,對經(jīng)營行為欺詐消費者的認定,以行為本身是否具有欺騙、誤導通常認知水平消費者的性質和合理可能性為限,并不過度在個案中追究特定消費者是否上當?!?/span>
針對小孫提出的賠償問題,肖峰表示,要看鴨肉質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用后是否會造成消費者人體健康損害,引發(fā)食源性疾病。不過從公開報道看, 此事件應該屬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虛假宣傳問題 ,不屬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因此, 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買1賠3,不足500元按500元算的規(guī)定 ,不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10倍賠償。肖峰建議,消費者維權可優(yōu)先考慮平臺舉報、消協(xié)調(diào)解、向監(jiān)管部門(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反映,通過和解和調(diào)解方式進行,效率高、成本相對低;如不可行,注意保存證據(jù)后起訴處理。
編輯|段煉 杜波
校對|程鵬
文章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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