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9-15 1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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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據(jù)北京大興法院披露一則案例顯示,今年3月12日,在某公司擔任部門經理的張某接到了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公司給出的辭退理由之一竟是因為他在與同事微信私聊時,稱53歲的公司女領導李某為“老太太”。張某不服公司的決定,向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糾紛訴至北京大興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七千余元。
2020年2月,男子張某入職某公司任后勤部門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之后,公司向張某發(fā)放了《員工手冊》,并約定該員工手冊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張某需遵守執(zhí)行。
《員工手冊》中列明了員工的權利與義務、基本守則等,并結合員工的各種違紀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性程度,將違紀的懲戒措施由輕到重分依次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最嚴重的丙類過失包含了“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調戲、欺侮、恐嚇、威脅他人”等情形,并規(guī)定了“凡觸犯丙類過失便會被即時開除,將不獲得任何賠償”的處分規(guī)定。
2021年2月,張某在通過微信與下屬小胡私聊安排部門工作時,說了一句:“我覺得(臘月)三十很重要,園區(qū)還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你上班有備無患,現(xiàn)在一切都不好說。”之后,包含這句話的聊天記錄被小胡截圖發(fā)送到了公司微信群中。
張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稱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歲),而張某也沒想到,這不經意的一句話,卻為日后埋下了出乎意料的隱患。
2021年3月11日,張某與下屬小胡因請休假問題,爆發(fā)了激烈的言語沖突。爭吵過程中,小胡一怒之下竟將一把菜刀架在了張某脖子上,張某冷靜處理,并在安全脫身后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對小胡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2日,本以為會等來公司慰問的張某,等來的卻是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書除了載明:“首先,由于你同公司員工胡某發(fā)生較為嚴重的語言及肢體沖突,報警并依法被公安機關處理,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的‘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根據(jù)《員工手冊》相關規(guī)定,應被即時開除,并不獲得任何補償。”
通知書還載明:“其次,你在與下級溝通工作的過程中,對公司上級領導使用不當言論及稱呼,公司認為你并不具備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員所應具備的素養(yǎng)及專業(yè),不能給自己的下屬起到模范帶頭作用,無法正人正己、律己律人,該行為同樣違反《員工手冊》中的乙類過失。以上兩點在公司內外部都造成非常不好的負面影響,給公司商譽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現(xiàn)公司通知你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圖片來源:攝圖網 資料圖
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的張某就這樣被公司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對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明的辭退事由很是不解。首先,為什么自己被小胡拿刀架在脖子上,卻成了“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
其次,“老太太”這個詞只是一個中性的表達,是一種基于年齡、性別的客觀稱呼,其并不存在對公司領導不禮貌的主觀故意。
再次,“老太太”一詞本是在其與小胡單獨進行微信聊天時說的,卻被小胡截圖后發(fā)到了公司群里,為何要因此追究其本人的責任?還給予其最嚴厲的懲戒—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便決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21年4月2日,張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款項。2021年6月10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書,認為: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存在“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的情形,張某亦未直接在微信群中使用不當言辭稱呼上級領導,故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據(jù)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三萬元。公司不服裁決,將案件訴至北京大興法院。
訴訟過程中,由于公司一方確實難以證明張某與小胡的沖突屬于“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這一情形,雙方的爭論焦點最終集中到了公司是否可以因張某在微信私聊中稱呼上級領導為“老太太”一事,而解除勞動合同上。
公司認為,張某用“老太太”這種不當稱謂來稱呼公司上級領導是十分不合適的。張某作為部門經理、作為公司的管理層員工,應具有服務意識和相應的管理水平,但張某對下未能妥善處理與下屬的關系,以致發(fā)生沖突報警;對上又出言不遜,不尊重公司領導,不能起到表率作用。張某言行不當,給公司帶來了不良影響,公司因此完全可以依法將張某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案件審理中,法院對張某與公司之間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分歧過大,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公司基于張某私下用“老太太”一詞稱呼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對張某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的做法,顯屬不當,違反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七千九百元。
宣判后,張某和公司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526230
法院認為,判斷公司以張某私下稱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為由辭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
就此問題,應結合張某的工作崗位和地位、張某的言論內容、張某的言論的發(fā)表環(huán)境、起因和發(fā)表范圍、張某的言論是否造成不良影響及其嚴重性程度等因素進行分析。
首先,從工作崗位看,張某的工作崗位為后勤部門經理,屬于中下層的管理崗位,而非高級管理人員,其言論的權威性、影響力和影響范圍,均相對較小。
其次,從張某言論的內容看,“老太太”一詞并不具有貶低或侮辱性的含義。而結合該詞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別、年齡情況,亦不足以認定張某使用“老太太”一詞稱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義。
從張某發(fā)表相應言論的語境來看,其當時是在與小胡進行單獨溝通,雙方談話的氣氛比較寬松、用語比較隨意,對張某的相應行為予以嚴厲處分,顯然屬于反應過激。
張某發(fā)表相應言論的范圍僅限于其與小胡之間,且是通過微信單獨溝通,該溝通內容僅限于二人之間,屬于比較私密的范圍,在相關言論未公開發(fā)表的情況下,其影響范圍極其有限。就小胡將相應聊天內容截圖發(fā)送到公司微信群將相應影響擴大一事,張某并無過失,相應責任不應由張某承擔。
公司向張某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所記載的張某的相應行為屬于“乙類過失”,根據(jù)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相應行為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張某的相應言論產生了不良影響,故公司基于張某的相應言論對張某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顯然事實依據(jù)不足。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北京大興法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03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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