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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豐股份草銨膦項目紛爭一審結束 法院判所有權歸瑞凱化工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10 22:52:24

每經記者 程 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董興生    

8月9日,輝豐股份(SZ002496,股價2.5元,市值37.69億元)發(fā)布公告稱,公司董秘韋廣權近日收到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趙縣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凱化工)章程的規(guī)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股東的利益。

不過,本案并非終審判決。公告介紹,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矛盾聚焦草銨膦項目權屬

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及佰事達實控人郭俊輝之間的糾紛已經持續(xù)了很久。事實上,矛盾的焦點在于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因股權交易及“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的權屬問題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瑞凱化工由輝豐股份持股51%、佰事達持股49%,而佰事達由郭俊輝持股99%,郭俊梅持股1%。

梳理輝豐股份年報可見,2015年,輝豐股份收購瑞凱化工,重點布局草銨膦。2016年,輝豐股份以自籌資金753.46萬元預先投入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

2017年,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主體工程已結束,前期已進行試生產,處于停產整改階段。輝豐股份可轉債募集資金項目“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承諾投資總額6.86億元,截至2019年底,累計已投入金額為4.66億元。

2020年,輝豐股份發(fā)布重大資產出售公告,將持有的江蘇科利農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農”)51%的股權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拜植保)1%股權轉讓給安道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道麥”)。

而這,也成為輝豐股份與佰事達沖突的由來。據(jù)輝豐股份2020年12月23日公告,輝豐股份與安道麥簽訂協(xié)議中,約定將包含“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在內的部分資產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農。

對此,瑞凱化工稱該項目由瑞凱化工投資建設,項目出售未經過瑞凱化工同意,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存在法律障礙等問題,而輝豐股份以2015年4月9日獲得鹽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為由,堅稱該項目資產權屬為母公司所有。

法院判所有權歸瑞凱化工

趙縣法院認為,瑞凱化工的工商登記情況及相關協(xié)議、相關銀行轉賬記錄等內容表明,輝豐股份基于瑞凱化工擁有草銨膦原藥生產的技術和人員,于2015~2016年間向瑞凱化工進行投資入股,成為瑞凱化工持股51%的股東,投資主要目的是建設草銨膦生產項目,并約定了相關的業(yè)績承諾。

在投資入股完成后,瑞凱化工出資金、技術、專業(yè)人員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進行建設,期間工作人員產生的差旅費由瑞凱化工記賬報銷。同時通過輝豐股份董事李萍等工作人員與王歡、郭俊輝等人員關于年產5000噸草銨膦項目的磋商過程可以表明,雙方均明確證明了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資產權益歸瑞凱化工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該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審批手續(xù)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不能作為確認資產權益歸屬依據(jù)。因此,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所有權應當歸瑞凱化工所有。另外,法院表示,輝豐股份自認,在“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建設中,瑞凱化工向輝豐股份提供1.73億元的借款。瑞凱化工又提供人力、技術服務。這樣建成的案涉項目的所有權歸輝豐股份所有,有悖常理。

因此,趙縣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瑞凱化工章程的規(guī)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股東的利益。不過,佰事達要求賠償4000萬元等訴求被法院駁回。

佰事達實控人稱繼續(xù)索賠

事實上,此前佰事達就與輝豐股份因此事“糾纏”過,但因移交大豐法院審理后,以佰事達未交訴訟費而告終。

據(jù)輝豐股份3月21日公告,佰事達與輝豐股份、被告瑞凱化工審計機構、第三人瑞凱化工損害其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經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輝豐股份名下銀行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大豐法院處理。但佰事達因不服裁定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佰事達在大豐法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因此,大豐法院裁定本案按佰事達撤訴處理。

8月9日,郭俊輝在微信上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院駁回賠償4000萬元的決定是因為提供的證據(jù)過于復雜,案件資料整理得不細,而不是拒絕賠償。后續(xù)自己一定會要求輝豐股份進行賠償,包括出售股權產生的收益及項目近幾年產生的利潤。

此外,記者亦致電輝豐股份,但電話未獲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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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輝豐股份(SZ002496,股價2.5元,市值37.69億元)發(fā)布公告稱,公司董秘韋廣權近日收到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趙縣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石家莊瑞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凱化工)章程的規(guī)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河北佰事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股東的利益。 不過,本案并非終審判決。公告介紹,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矛盾聚焦草銨膦項目權屬 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及佰事達實控人郭俊輝之間的糾紛已經持續(xù)了很久。事實上,矛盾的焦點在于輝豐股份與佰事達因股權交易及“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的權屬問題存在重大分歧。 目前,瑞凱化工由輝豐股份持股51%、佰事達持股49%,而佰事達由郭俊輝持股99%,郭俊梅持股1%。 梳理輝豐股份年報可見,2015年,輝豐股份收購瑞凱化工,重點布局草銨膦。2016年,輝豐股份以自籌資金753.46萬元預先投入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 2017年,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主體工程已結束,前期已進行試生產,處于停產整改階段。輝豐股份可轉債募集資金項目“年產5000噸草銨膦原藥生產線技改項目”承諾投資總額6.86億元,截至2019年底,累計已投入金額為4.66億元。 2020年,輝豐股份發(fā)布重大資產出售公告,將持有的江蘇科利農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利農”)51%的股權及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拜植保)1%股權轉讓給安道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道麥”)。 而這,也成為輝豐股份與佰事達沖突的由來。據(jù)輝豐股份2020年12月23日公告,輝豐股份與安道麥簽訂協(xié)議中,約定將包含“年產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在內的部分資產置入其100%持股的科利農。 對此,瑞凱化工稱該項目由瑞凱化工投資建設,項目出售未經過瑞凱化工同意,存在資產權屬不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存在法律障礙等問題,而輝豐股份以2015年4月9日獲得鹽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的《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為由,堅稱該項目資產權屬為母公司所有。 法院判所有權歸瑞凱化工 趙縣法院認為,瑞凱化工的工商登記情況及相關協(xié)議、相關銀行轉賬記錄等內容表明,輝豐股份基于瑞凱化工擁有草銨膦原藥生產的技術和人員,于2015~2016年間向瑞凱化工進行投資入股,成為瑞凱化工持股51%的股東,投資主要目的是建設草銨膦生產項目,并約定了相關的業(yè)績承諾。 在投資入股完成后,瑞凱化工出資金、技術、專業(yè)人員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進行建設,期間工作人員產生的差旅費由瑞凱化工記賬報銷。同時通過輝豐股份董事李萍等工作人員與王歡、郭俊輝等人員關于年產5000噸草銨膦項目的磋商過程可以表明,雙方均明確證明了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資產權益歸瑞凱化工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該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審批手續(xù)屬于行政管理行為,不能作為確認資產權益歸屬依據(jù)。因此,年產5000噸的草銨膦項目的所有權應當歸瑞凱化工所有。另外,法院表示,輝豐股份自認,在“5000噸草銨膦裝置項目”建設中,瑞凱化工向輝豐股份提供1.73億元的借款。瑞凱化工又提供人力、技術服務。這樣建成的案涉項目的所有權歸輝豐股份所有,有悖常理。 因此,趙縣法院確認,輝豐股份違反瑞凱化工章程的規(guī)定,在未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前提下,處置公司重大資產的行為,損害佰事達作為瑞凱化工股東的利益。不過,佰事達要求賠償4000萬元等訴求被法院駁回。 佰事達實控人稱繼續(xù)索賠 事實上,此前佰事達就與輝豐股份因此事“糾纏”過,但因移交大豐法院審理后,以佰事達未交訴訟費而告終。 據(jù)輝豐股份3月21日公告,佰事達與輝豐股份、被告瑞凱化工審計機構、第三人瑞凱化工損害其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經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輝豐股份名下銀行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 2021年6月15日,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大豐法院處理。但佰事達因不服裁定上訴至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石家莊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佰事達在大豐法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因此,大豐法院裁定本案按佰事達撤訴處理。 8月9日,郭俊輝在微信上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法院駁回賠償4000萬元的決定是因為提供的證據(jù)過于復雜,案件資料整理得不細,而不是拒絕賠償。后續(xù)自己一定會要求輝豐股份進行賠償,包括出售股權產生的收益及項目近幾年產生的利潤。 此外,記者亦致電輝豐股份,但電話未獲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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