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10-17 14:41:55
每經(jīng)編輯 胡玲
據(jù)廈門中院微信號16日消息,廈門一名老司機因停車未拉手剎致使車輛溜車將自己撞死,事發(fā)后,死者家屬認為路邊一輛違停車輛影響逃生機會,將該車車主袁某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丨案情回顧
2017年某日,葉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從廈門某商城停車場倒車,至停車場道閘處停車下車欲升道閘時,由于未拉起手剎,未按操作規(guī)范停車,車輛便往后倒溜。葉某跑到車后欲阻止該車倒溜,不料被車尾左側擠壓至停放在路邊的轎車左側,造成葉某受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事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葉某駕車停車時,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停車,致車輛倒溜,造成本事故,其過錯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起根本作用。并認定葉某應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路邊車輛車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袁某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已于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11000元。
2018年,葉某家屬將袁某、A保險公司起訴至廈門海滄法院,要求二者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葉某負全部責任,袁某無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明確,應予采信。
丨本案的爭議焦點
爭議一: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家屬主張:葉某對于違停車輛而言系行人,即使違停車輛沒有任何過錯,葉某作為行人與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死亡,轎車方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整體性、連貫性,系兩輛機動車相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一起交通事故,而非兩輛機動車分別與第三人相撞造成的兩起交通事故。
本案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而不屬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爭議二:袁某對葉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過錯;
家屬主張:違停車輛正對著道閘路口,道路狹窄,影響車主逃生時間和空間,造成兩車擠壓車主致使的結果。
法院認為:從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成因上看,交警部門通過現(xiàn)場勘察、調查取證后,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死者葉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袁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家屬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確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
從法律上的過錯認定上看,按普通的、合理人的一般常識,違章停車后在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tài)下導致第三人死亡的概率極低。在此情形下,袁某對其違章停車行為與可能發(fā)生第三人死亡后果之間缺乏預見能力,其主觀上對于葉某的死亡后果并無過錯。
爭議三:袁某、A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葉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家屬主張:袁某、A保險公司應對葉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事實上,A保險公司也已于交強險無責項下賠付了11000元;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袁某轎車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故袁某、A保險公司不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葉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的認定標準包括:故意、過失兩種形態(tài)。故意,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明確知道的,并且意圖追求此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特定的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當預見并且具有預見的可能,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并最終導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
由此可見,無論故意或者過失,均應以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產生損害后果的預見能力為前提。如果特定的損害后果并非行為人所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該損害后果對于行為人而言為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存在過錯。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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