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15 16:15:23
每經編輯 胡玲
2009年至2019年,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秦國金,利用其擔任市委組織部干部三處處長、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等多個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結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42.39萬元。
6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受賄案的一審判決書,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秦國金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
公開資料顯示,秦國金1966年出生,1984年參加工作,曾在紹興市委組織部工作長達15年以上,先后擔任過紹興市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干部三處處長、干部教育處處長、人才處處長等多個職務。2009年底秦國金擔任紹興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2014年他擔任紹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2014年秦國金兼任越城區(qū)委常委,到2018年6月,秦國金任紹興市商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9年10月14日,秦國金因涉嫌受賄罪被紹興市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秦國金利用擔任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鄭錦炯在承接紹興高新區(qū)剡溪“美麗示范街”創(chuàng)建工程、大帝山立交周邊環(huán)境應急整治工程、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沈燕華收受鄭錦炯所送錢款合計195.39萬元。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秦國金利用擔任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陳建良在承接紹興市越城區(qū)提升改造工程、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陳建良所送錢款合計175萬元。
200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秦國金利用擔任市委組織部干部三處處長、市委人才辦副主任、專職副主任、市委組織部人才處處長等職務便利,為何建衡在企業(yè)承租房屋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何建衡所送錢款合計40萬元。
2014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秦國金利用擔任市委人才辦專職副主任、市委組織部人才處處長、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黃宇東在企業(yè)貸款、業(yè)務介紹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黃宇東所送20萬元。
2012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秦國金利用擔任市委人才辦專職副主任、市委組織部人才處處長、高新區(qū)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錢彪在企業(yè)人才招聘、業(yè)務介紹等方面謀取利益,并于2015年上半年間以“投資利潤”的名義陸續(xù)收受錢彪所送錢款合計12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秦國金退繳贓款247萬元,沈燕華退繳贓款195.39萬元。
柯橋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國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結伙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其中部分犯罪屬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國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鑒于被告人秦國金在歸案后如實供述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本案贓款已全部退繳,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國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贓款人民幣二百四十七萬元,予以沒收。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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