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03-26 15:27:42
據(jù)悉,某基金公司原債券交易員王鵬在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交易9億非法獲利1773萬,現(xiàn)被判6.6年,罰款900萬。
每經(jīng)記者 黃小聰 每經(jīng)編輯 肖芮冬
近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一則案例中了解到,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某基金公司原債券交易員王鵬,多次登陸開通查詢權限的賬戶獲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
其父王慧強、其母宋玲祥則是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余元。
該案例信息顯示,王鵬在2008年11月~2014年5月,擔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債券交易員,在工作期間,其作為債券交易員的個人賬號為6610。
因工作需要,某基金公司為王鵬等債券交易員開通了恒生系統(tǒng)6609賬號的站點權限。自2008年7月7日起,該6609賬號開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詢權限,王鵬有權查詢證券買賣方向、投資類別、證券代碼、交易價格、成交金額、下達人等股票交易相關未公開信息。
不僅如此,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陸續(xù)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證券成交回報、證券資金流水、組合證券持倉、基金資產(chǎn)情況等未公開信息查詢權限。
每經(jīng)記者注意到,就在這段時間里面,從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王鵬多次登錄6609賬號獲取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而其父王慧強、其母宋玲祥則是操作牛某、宋某祥、宋某珍的證券賬戶,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與某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趨同,證券交易金額共計8.7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773萬余元。
其中,王慧強交易金額9661萬余元,非法獲利201萬余元;宋玲祥交易金額7.8億余元,非法獲利1572萬余元。
直到2011年8月9日,因新系統(tǒng)啟用,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請關閉了所有債券交易員登錄6609賬號的權限。2015年6月5日,重慶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監(jiān)管部分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這幾個賬戶與基金公司交易指令的趨同度大多都在90%以上,具體來看:
王慧強操作牛某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牛某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6日~2011年8月2日,買入與某基金旗下股票基金產(chǎn)品趨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9661.26萬元、占比95.25%。
宋玲祥操作宋某祥、宋某珍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宋某祥證券賬戶在2009年3月2日~2011年8月8日期間,買入趨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1.04億余元、占比90.87%。
宋某珍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13日~2011年8月8日,買入趨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計趨同買入成交金額6.76億元、占比97.03%。
另外,這三個賬戶交易異常頻繁,明顯背離3個賬戶在王鵬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前的交易習慣。從買入股數(shù)看,2009年之前每筆買入股數(shù)一般為數(shù)百股,2009年之后買入股數(shù)多為數(shù)千甚至上萬股;從買賣間隔看,2009年之前買賣間隔時間多為幾天甚至更久,但2009年之后買賣交易頻繁,買賣間隔時間明顯縮短,多為1~2天后賣出。
值得一提的是,牛某、宋某祥、宋某珍3個賬戶停止股票交易時間與王鵬無權查看6609賬號時間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到了法庭辯論階段,王鵬辯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讓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對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慧強辯稱,王鵬從未向其傳遞過未公開信息,王鵬到某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其還在進行證券交易;宋玲祥也辯稱,沒有利用王鵬的職務之便獲取未公開信息,也未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但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指出,雖然三名被告人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在案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王鵬具有獲取某基金公司未公開信息的條件,王慧強、宋玲祥操作的證券賬戶在王鵬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條件期間的交易行為與某基金公司的股票交易指令高度趨同,且二人的交易行為與其在其他時間段的交易習慣存在重大差異,明顯異常。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二人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此外,公訴人還表示,王鵬作為基金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后,由王慧強、宋玲祥操作他人賬戶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當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終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已形成完整鎖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王鵬、王慧強、宋玲祥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jù)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
據(jù)此,201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判處被告人宋玲祥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慧強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對三名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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