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5 23:59:45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草案。對于首次“合體”亮相的民法典草案,與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代表給予了高度認可。
李鉞鋒委員說,“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已經過多次審議,充分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現(xiàn)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草案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guī)范合理,已經非常成熟,對民法典草案表示贊成。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冠名的法律,是促進民事法律更加健全、加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規(guī)范市場秩序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動完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體制、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大舉措。我完全贊成草案,并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盡快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在分組審議過程中,民法典草案得到了大家一致認同。但是,一些熱點條款,比如居住權、隱私等,也引起熱烈討論。
贊成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編纂民法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吉炳軒副委員長說,通過編纂民法典,全面總結我國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對現(xiàn)行民事單行法律進行系統(tǒng)編訂,將相關民事法律規(guī)范編篡成一部綜合性法典,不斷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對于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更好地發(fā)揮治本固根,防范和應對風險挑戰(zhàn),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吉炳軒說,贊同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是一部很好的法典。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大舉措。這是一部展現(xiàn)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勢的代表性法典。
同時,肖懷遠委員說,這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把總則和6個分編合在一起整體審議,這是民法典立法過程中一個標志性的事件。
肖懷遠說,現(xiàn)在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分別經過包括這次會議在內的三、四次審議修改,制度設計比較成熟。一方面,草案完善了產權保護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保護救濟制度,設定的制度規(guī)范順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要求,法條設計比較科學。另一方面,前幾次的審議修改過程,都聚焦立法中的難點和熱點問題,積極回應了社會的重大關切,新增的這些條款和制度設計,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又保持了制度的前瞻性和開放性,更好保護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實現(xiàn)了法律體系的科學協(xié)調。“我覺得,經過這次審議修改后,具備了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條件。”
白瑪赤林副委員長說,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多次審議修改,贊成經過本次常委會審議后提請明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居住權、隱私等話題成焦點
去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首次專門規(guī)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也成為討論的焦點。
田紅旗委員說,建議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居住權一章增加法定居住權的規(guī)定:“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權。”
對此,田紅旗給出了幾點理由:居住權設置目的是實現(xiàn)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guī)定居住權的意定性,并沒有涵蓋并照顧到社會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共創(chuàng)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夠保護廣大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創(chuàng)造和諧的家庭關系。
田紅旗說,法定居住權在司法裁判中廣為存在。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房屋所有權發(fā)生爭議的案例中,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會安定,判決一方沒有房子住的時候仍然可以居住原來的房屋。盡管該種判決缺乏正當?shù)姆梢罁?jù),但現(xiàn)實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權的立法正使得該種裁判有法可依。
萬鄂湘副委員長說,第370條涉及到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以后,所涉及到的一些權利的消滅問題。這當中只列舉了居住權期間屆滿和居住權人死亡這兩點還不夠,因為可能還有居住權人被收養(yǎng),或者居住權期滿以前他搬離了居所,這幾種情況都沒有涵蓋進去。我覺得前面把“應該”刪掉,保留居住權人死亡,再加上“按照合同約定的居住權的事由產生”,包括搬離、收養(yǎng)或者期間屆滿,都可以包括進去,這樣設計的條款就完美一些。
同時,針對隱私的定義,譚惠珠說,草案第4編人格權編,第1032條第2款規(guī)定了隱私的定義,其中后半句是“不愿被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這些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應該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同樣不愿他人知曉,也是私密的,但這種隱私我們就不能保護。建議修改第1032條第2款,“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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