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 2019-11-08 06:10:51
近期,一個有關“人臉識別”的案件引起人們關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引入人臉識別技術,用于年卡用戶入園檢票,以解決節(jié)假日高峰期指紋打卡太慢、排隊擁堵的問題。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為此將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認為人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濫用,極易危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其實,在郭兵這“第一案”之前,很多人對“刷臉”正在逐漸習慣:小到手機支付、小區(qū)門禁、簽到打卡,大到銀行業(yè)務辦理、登機安檢,等等。事實上,人臉識別目前也是我國人工智能發(fā)展最熱的領域之一。
人臉識別簡單來說,就是抽取人臉圖像特征,然后將抽取到的特征跟數據庫信息進行比對,再通過比對進行識別。
在整個臉識別系統(tǒng)中,活體檢測即判斷捕捉到的人臉是否為真實人臉,可以說是重要技術環(huán)節(jié)。
打個比方,今年十月,上海的一些小學生在課外實驗中,拿著打印出來的父母照片,成功“破解”豐巢快遞柜的刷臉系統(tǒng),通過驗證并收了父母的快遞。隨后,豐巢取消了快遞柜的刷臉取件功能。顯然,這樣的“刷臉”不堪一擊。
那么,這種“刷臉”跟我們在金融支付等場景中使用的“刷臉”是一回事嗎?
復旦大學計算機學院青年副研究員陳靜靜分析認為,被破解的豐巢快遞柜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可能缺失了活體檢測系統(tǒng),或者算法落后,導致系統(tǒng)能被照片等數字圖像欺騙。
但在金融支付等應用場景,有活體檢測嵌套在人臉檢測與人臉識別驗證中,用來判斷是否為用戶真人。
此外,檢測是否活體的方式很多,精準度也各有不同。比如,通過指令,要求用戶配合完成眨眼、搖頭等動作,使用人臉關鍵點定位和人臉追蹤等技術,驗證用戶是否為真實活體操作??捎行У钟掌?、換臉、面具、遮擋以及屏幕翻拍等常見的攻擊手段。
更進一步,通過立體型活體檢測(主要判斷人臉的3D性,防御手機、電腦等顯示屏和打印照片的2D攻擊)、亞表面檢測(利用亞表面散射性不同判斷人臉皮膚、防御類人臉或非人臉材質假體)和紅外FMP檢測(在暗光環(huán)境下,利用紅外攝像頭及IR范光圖檢測)等手段,可更有效防止以假亂真。
可見,同樣一套人臉識別系統(tǒng),因為算法、技術標準不同,安全性是有區(qū)別的。
人臉識別還有一個重要特征——非強制性,也讓人們有更多擔心:用戶不需要專門去配合采集設備,采集方幾乎可以在用戶無意識的狀態(tài)下就可獲取人臉圖像。由于過度采集用戶信息、個人信息數據泄露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甚至有“過臉產業(yè)”的存在,個人可能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面部特征信息就被泄露了。
除了技術上的安全問題,人們關心的另一個方面是,你我的臉就能任意被“刷”么?
今年10月,有報道稱北京地鐵將使用人臉識別系統(tǒng)實現(xiàn)乘客分類安檢。有評論曾擔憂地提出“別把人臉識別技術搞成現(xiàn)代‘刺黥’”。
同樣是今年,一些能識別人臉的攝像頭步入課堂,學生逃課、打瞌睡、走神都逃不過這套系統(tǒng),喚起了很多人學生時代“被支配的恐懼”,更引發(fā)社會各界大討論。隨后,教育部對此明確回應:“在校園推廣人臉識別技術要謹慎,能不采就不采。”
質疑的聲音不僅出現(xiàn)在中國,也出現(xiàn)在世界多地。在瑞典,因使用人臉識別系統(tǒng)記錄學生出勤,一所高中接到了數據監(jiān)管機構開出的20萬瑞典克朗(約合人民幣14.7萬元)的罰單。在美國馬薩諸塞州的薩默維爾市以及舊金山,都明文禁止警方和其他政府機構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圖片來源:攝圖網
但不該忽視的是,人臉識別有時又是社會安全的“保護傘”,比如,警方可以用它識別犯罪分子和失蹤人員。去年張學友的演唱會屢上熱搜,正是因為在12場演唱會現(xiàn)場,警方通過安檢通道的人像識別系統(tǒng)陸續(xù)抓獲了60多名逃犯。
而據近日消息,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北醫(yī)三院等24家醫(yī)院在開展整治和打擊號販子行動時采用了人臉識別技術,不少網友評論人臉識別技術這次用對了地方。
技術本無善惡,用法確有好壞。目前,我國網絡安全法明確將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納入個人信息范圍,但對于信息的使用、存儲、運輸、管理仍需進一步細化。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從民事法律角度看,個人信息屬于隱私權范疇,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既然是民事權利,那么,在權利人信息被采集、使用和處分前,就需要明確被告知,在獲取同意權之后,才能按照約定合理使用。
當然,并非所有用戶的個人信息權利采集標準都是一樣的。就“人臉識別”案來說,首先,未成年人這塊,國家網信辦出臺了相關特殊規(guī)定,孩子的信息必須由監(jiān)護人來授權,未經允許,不得采集。其次,犯罪記錄,以及被公安、國安、司法部門列入名錄的特殊人群,按照網安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了國家安全、懲治犯罪和社會安全可以不經當事人授權。最后,當事人選擇不允許采集人臉識別信息的,應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利,給予不選擇人臉識別的人群其他安檢等渠道。
如何在公眾安全和個人隱私中尋找平衡點?朱巍說,公共利益是個人權利讓步的重要基礎,世界各國也都是如此規(guī)定,比如美國的“愛國者法案”,就在很大程度上犧牲了公民隱私權,去換取整個社會的安全和國家安全。在人臉識別應用在安檢等領域,符合公共利益優(yōu)先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公民隱私權應讓位于公共利益的效率。
從這個角度來看,郭兵的起訴提供了一次很好的契機,讓社會探討邊界,確立規(guī)范。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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