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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恐嚇教職工、侵占毀損學校房屋等8類行為屬“校鬧”,將依法予以懲處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19-08-20 12:14:36

每經(jīng)記者 張懷水    每經(jīng)編輯 陳星    

近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五部門聯(lián)合出臺了《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8月20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對《意見》進行解讀。

圖片來源:每經(jīng)記者 張懷水 攝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從發(fā)布會現(xiàn)場了解到,近年來,因為學校安全事故引發(fā)的“校鬧”事件時有發(fā)生,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了杜絕“校鬧”,解決學校的后顧之憂,讓學校能夠安心辦學,教育部著手研究治理“校鬧”的專門文件。

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鄧傳淮表示,《意見》借鑒了治理“醫(yī)鬧”的執(zhí)法,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處理糾紛到嚴格執(zhí)法、依法懲治,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

鄧傳淮進一步表示,《意見》共15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突出“預防為先”,二是實現(xiàn)“不鬧也賠”,三是強調“鬧也不賠”,四是做到“堅決打擊”,五是堅持“聯(lián)合治理”。

與此同時,記者注意到,《意見》明確了8類“校鬧”行為:(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行為。

鄧傳淮指出,一旦發(fā)生上述8類“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于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懲處。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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