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 2019-08-20 11:19:20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8月20日共同發(fā)布《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意見要求,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jù)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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