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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陽經貿債券實質性違約 多家基金公司提起上訴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2-16 18:55:53

近期,兩家基金公司先后公告起訴旗下基金所持有的違約債券發(fā)行方華陽經貿。而截至2月15日,華陽經貿發(fā)行的債券中,已有6只處于實質違約狀態(tài),被多家金融機構起訴。

每經記者 聶虹    每經編輯 肖芮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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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繼山東山水水泥、中城建、丹東港之后,華陽經貿也因債券糾紛被兩家及以上基金公司起訴。截至昨日,今年以來已有博時基金和鑫元基金公告稱,對華陽經貿的起訴已被法院受理。

債券違約事件不少,卻不是每一家都被起訴。基金公司如何決定是否對簿公堂,官司費用又由誰來出呢?

兩家基金上訴追債

昨日,博時基金公告稱,公司代表博時裕發(fā)純債起訴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經貿)債券回購合同糾紛一案已由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受理。而在今年1月19日,鑫元基金也公告代表鑫元雙債增強債基起訴華陽經貿。

兩家基金公司的訴訟事由完全一致:旗下的基金所持有的“15華陽經貿MTN001”未能按期足額償付,發(fā)行人華陽經貿構成違約。“15華陽經貿MTN001”于2015年10月8日由華陽經貿發(fā)行上市,國家開發(fā)銀行和中信銀行為主承銷商,發(fā)行規(guī)模為8億元,每年付息1次。

2018年國慶前夕,上清所公告稱,2018年9月30日是“15華陽經貿MTN001”的投資人回售行權執(zhí)行日及付息日,然而截至30日日終仍未收到華陽經貿的付息兌付資金。當天,華陽經貿的主體評級及該債券的債項評級均由AA直接降至CC,債券的上清所估值由100.01元下調至62.37元,減少近40%。

受該債券估值變化的影響,博時裕發(fā)純債、鑫元雙債增強債基2018年9月30日的凈值分別下跌1.59%、1.09%。值得注意的是,兩只基金均成立于2016年4月,是機構定制基金,截至2018年四季度末規(guī)模均在10億元左右。

據華陽經貿官網介紹,該公司前身為1984年成立的“中國華陽技術貿易咨詢公司”,目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促會)直屬企業(yè)、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單位。公開資料顯示,其股東中,中國貿促會資產管理中心和深圳華誠大通投資公司各占30%的股份。對于未能按期足額償還本息,華陽經貿的解釋是“因銀行抽貸、斷貸原因導致的流動性不足。”

Wind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2月15日,華陽經貿發(fā)行的債券中,“15華陽經貿MTN001”等6只債券全部處于實質違約狀態(tài)。除基金公司外,由于持續(xù)發(fā)生債券違約,華陽經貿已被中銀國際證券、廈門國際銀行北京分行、九江銀行南昌支行等多家金融機構起訴。

數據來源:Wind
 

起訴與否有講究

近兩年,債券“爆雷”事件頻發(fā),不乏基金公司“踩雷”受傷。雖然債券違約,但并不是每一家都被起訴。那么,什么樣的狀況下,債券發(fā)起方會被起訴呢?

華中地區(qū)某位金融律師表示,當債券持有人發(fā)現債券發(fā)起方的凈資產縮水厲害甚至為負,或公司盈利預期明顯下降,后續(xù)還債能力遭到嚴重質疑時都會上訴。同時,違約人是按涉案票據利率、同期貸款年利率還是其他方式支付損失,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無法達成一致也會上訴由法院裁定,如多家基金公司與山東山水水泥、中城建的庭審爭議之一就在此。

上述律師表示,某段時間里,公司還款要債方面的訴訟案件較多時,也會對持有債券的機構造成壓力。“雖然每個債主都有要債的權利,但都沒有權利變賣公司資產,而起訴后法院有這個權利,且誰先判誰就能先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回款,這就在追款上占得先機。所以為了獲得還款的優(yōu)先,公司也會積極地去進行起訴。”

對基金公司而言,整體來說,起訴違約在發(fā)起方的案件并不多。“一個是基金公司債券投資標的一般質量較好,違約還是占少數;另一個是起訴有的有作用,有的作用不大。起訴會產生時間和經濟成本,基金公司會在起訴前進行權衡判斷。”華南地區(qū)某債券投資基金經理提供了一種權衡思路,“首先是看發(fā)行方運營情況,評估債券本身的償債能力;其次是看基金公司或機構投資者持有的量級大小,評估損失和影響;最后看其他方式能否解決,選擇別的處理方式處理不了才會選擇起訴。”

具體到此次為何選擇起訴華陽經貿,涉及的某家基金公司表示,是出于持有人保護的角度作出公司層面的決定。但也有債券投資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市場有消息稱,如果現在不起訴華陽經貿,擔心后面一分錢都撈不到。

任何一個案件的審理都是需要給付費用的,最基本的就是訴訟費和律師費。雖然勝訴后,法院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則是誰請誰承擔。如果上訴需墊付訴訟費,這筆錢究竟是誰出呢?

上述金融律師表示,基于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應當是由受益方出資。“基金公司只是代客理財,為了投資者收益發(fā)起訴訟,費用應該由投資者自己承擔,所以這筆費用按道理應該是從產品里劃出。”

雖說如此,但實際操作中,每家可能不太一樣。曾經參與過債券糾紛訴訟的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當時的訴訟費是公司自掏腰包的。而此次起訴華陽經貿的一家基金公司表示,此次訴訟案的費用是由產品承擔。

那持有人是否知曉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雖未查閱到相關費用情況說明的公告,但一位業(yè)內人士表示,此次涉及的基金均為機構定制型基金,費用問題基金公司和機構方可能早已溝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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