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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數字貨幣被盜在“幣圈”司空見慣 律師稱權益無法獲得保護

證券日報 2018-06-20 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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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6月18日,加密數字貨幣Skycoin(天空幣)官網發(fā)文,稱過去兩周時間天空幣出現大規(guī)模拋售,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而“中國營銷團隊相關事件”對此產生了影響。

該公司官網公告稱,Skycoin原中國營銷團隊存在私自挪用侵占約10萬個天空幣的現象,相關人員還涉嫌從Skycoin團隊創(chuàng)始人家中搶劫了18.88個比特幣以及6466個天空幣。

據介紹,天空幣是繼比特幣之后的第三代加密貨,是基于被稱為公共廣播頻道的加密原語技術的加密數字貨幣。

從該公司官網的公告來看,這是一次加密數字貨幣的被搶事件。事實上,加密數字貨幣被盜被搶在“幣圈”早已不是新鮮事。我國于2017年9月份下發(fā)的《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但這并沒有妨礙眾多投資人投資在我國境外發(fā)行的加密數字貨幣產品,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資人發(fā)生所持除比特幣外的其他加密數字貨幣被盜的事項,依照目前國內的法律,很可能不會受到保護。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

“原生代幣在我國國內的法律性質不明,不一定像比特幣一樣,被認可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能不承認其為財產權,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肖颯指出。

根據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于比特幣我國法律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

據肖颯講述,“我曾在南方某省市辦理的比特幣詐騙案件中,對于比特幣是否屬于‘財物’與檢方有過激烈辯論,最終法院認為比特幣屬于財物,認定了犯罪成立。但是,對于如何計算‘犯罪數額’,控辯審三方的觀點也不一致,最終,二審法院認可了行為發(fā)生時在國內幾大交易所的價格,取了中位數。”

她強調稱,“但對于區(qū)塊鏈項目自身發(fā)行的代幣,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

據查,我國法律對于搶劫罪的處置非常嚴厲,最高刑期為死刑。但從“ICO非法融資”而來的代幣,可能不被認可為一種“財產性利益”,搶劫代幣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

肖颯認為,“本案的出現不是偶然,應該是市場發(fā)展的必然。如果檢方控告搶劫罪,那么代幣是否可以作為財產性利益而被刑法第263條保護,值得商榷。同時,我們發(fā)現各方還要小心翼翼地繞過‘擅自發(fā)行股票債券罪’等一系列技術問題,畸形地代幣發(fā)行和買賣制度,將引發(fā)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

責編 畢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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