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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舉報長航鳳凰涉嫌違規(guī) 律師稱利益輸送意圖明顯

證券日報 2016-07-26 10:09:41

在長航鳳凰準備申報重組材料的同時,公司小股東也針對公司的此次重組提出了新的訴求。2016年7月25日,長航鳳凰小股東在公開信中舉報大股東違規(guī)低價增發(fā)。該小股東表示,公司以3年前的交易價格確定現(xiàn)在的增發(fā)價格,完全不合理且不合法,嚴重侵害了原來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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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航鳳凰準備申報重組材料的同時,公司小股東也針對公司的此次重組提出了新的訴求。2016年7月25日,長航鳳凰小股東在公開信中舉報大股東違規(guī)低價增發(fā)。

該小股東表示,公司以3年前的交易價格確定現(xiàn)在的增發(fā)價格,完全不合理且不合法,嚴重侵害了原來股東的權益。

對于上述長航鳳凰小股東的舉報,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舉報的基本觀點還是有依據(jù)的。增發(fā)定價以前20個交易日平均價作為依據(jù),其目的在于增發(fā)價格公允反應市場交易的價格。如果采用幾年前的價格,顯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立法初衷。”

增發(fā)價來自3年前遭舉報

據(jù)長航鳳凰增發(fā)方案顯示,公司擬以每股2.39元的價格總共增發(fā)32.26億股向大股東購買資產,并以2.55元每股總共增發(fā)14.12億股向長城國融、黃湘云、逸帆共益等十名對象配套融資36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增發(fā)方案中的定價以定價基準日前20交易日(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26日)股票均價的90%為準。

有長航鳳凰小股東認為,公司大股東的低價增發(fā)行為涉嫌違規(guī)。其表示,2015年10月28日,證監(jiān)會在保薦代表人培訓會議上強調了三條關于非公開發(fā)行的窗口指導意見,對發(fā)行價格、發(fā)行對象以及發(fā)行規(guī)模等提出新的要求。其中一條規(guī)定為:“長期停牌的(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后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后再確定非公開基準日和底價。”

另據(jù)2008年《證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后,董事會在6個月內未發(fā)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事項,并以該次董事會決議公告日作為發(fā)行股份的定價基準日。”

舉報信顯示,2015年12月5日,長航鳳凰發(fā)布了《第七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進行重大資產置換、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議案》,但直到2016年7月13日才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長航鳳凰的借殼重組預案,時間早已超過6個月,按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應重新確定定價基準日,即以2016年7月9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的時間來確立基準價,其對應的MA20、MA60、MA120分別為9.19元/股、9.29元/股和9.74元/股。

據(jù)《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長航鳳凰雖然推出了低價增發(fā)預案,也有部分小股東表示反對,但該方案最后仍是通過了股東大會。

而據(jù)長航鳳凰小股東舉報稱,“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委托中介機構打電話給持股量位于前200名的股東打電話,游說股東們針對重組預案投贊成票。”

該小股東認為長航鳳凰的原股東承受了破產退市的風險,承受了停牌兩年不能交易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而長城國融、黃湘云、逸帆共益、登發(fā)科技、張慕中、寧波駿利、鴻福萬象、泓石股權、徽源偉業(yè)、富益洋咨詢等十名對象不承擔任何風險,卻能享受3年前2.55元/股的增發(fā)價。其認為,本次增發(fā)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

對此,楊兆全律師認為,公司如果采用幾年前的價格來確定定增價格,顯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立法初衷。這次增發(fā)利益輸送的意圖明顯。這樣的議案即使被通過,也是違法的和無效的。

上述小股東提出訴求稱:“按重組管理規(guī)定,以及證監(jiān)會2015年10月28日新規(guī),公司應該重新確定增發(fā)價。”

舉報未生效合同參與評估

對于此次的增發(fā),上述小股東還舉報稱,“本次增發(fā)方案中擬注入資產評估增值率達到156.89%,主要的評估依據(jù)是港海建設剛剛披露的柬埔寨金邊新城2個新簽訂合同。由于海外項目需要一級資質,而港海建設目前為二級,資質不具備,該合同還未能生效。”

雖然大股東在重組預案中強調港海建設的資質由二級升一級能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但上述小股東質疑道,“建筑企業(yè)資質升級的審核主管單位是國家住建部,作為企業(yè)能夠自主決定嗎?以尚未生效的合同作為評估依據(jù),是否符合證券業(y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重組草案顯示,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資金將投入柬埔寨金邊新城PPP項目,由于涉及境外工程承包,港海建設尚需取得相應的一級(甲級)資質證書,并在取得上述資質后向有權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但能否獲得批準以及獲得批準的具體時間均存在不確定性。

據(jù)《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對于柬埔寨金邊新城2個新簽訂合同目前無法生效一事,深交所曾下發(fā)問詢函,要求公司進行解釋。

對此,長航鳳凰聘請的中聯(lián)資產評估集團有限公司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做出假設稱:“被評估企業(yè)于2016年7月底之前可取得‘港口與航道疏浚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并于2016年8月份開始開展與該資質相關業(yè)務。在未來的經營期內,被評估企業(yè)經營業(yè)務所需資質的取得和延續(xù)無實質性障礙。”

該評估報告認為,前述假設相對應的資質實質性條件及審批時間均與標的公司目前情況無直接矛盾。港海建設按評估假設的期限取得相應資質及按時開展相關業(yè)務的可能性較大,對估值發(fā)生重大影響的可能性較小。

《證券日報》記者從長航鳳凰內部人士處了解到,公司目前處于補交材料期間,而公司的柬埔寨相關合同將是在公司的重組預案被受理之后才會進行調查,也就是說,港海建設需要在重組預案被受理之前搞定柬埔寨的合同。

公告顯示,港海建設關于申請“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一級資質”的申報材料被建設部建設部受理之日起(2016年5月27日),最長70個工作日內審批結束。在取得一級施工資質后,港海建設即可啟動對外承包工程資質的申請。

從上述可見,港海建設在與時間賽跑,但其似乎信心十足,并不認為期間會出現(xiàn)紕漏,因此,港海建設對于柬埔寨合同未生效會對長航鳳凰此次重組產生的風險并未進行預估,甚至將還未成行的合同未來會產生的價值也計算到注入資產的評估中去了。

那么,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呢?楊兆全律師認為:“港海建設能否升為一級存在不確定性和一定的風險。因此,境外工程項目(柬埔寨兩個合同項目)不宜列入評估依據(jù)。”

對于此次增發(fā),上述長航鳳凰小股東提出訴求稱,“按重組新規(guī),公司應取消36億元的配套融資。”

對于小股東的上述訴求,楊兆全律師建議小股東“可以向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尋求幫助”。

(矯月)

責編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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