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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再也不敢隨便跳價了!他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三年!

邦地產 2016-07-22 16:33:19

因為二手房房東跳價,昆山法院竟然把財產保全的時間裁定為3年!

每經編輯 吳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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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載于微信公眾號“邦地產”Real-estate-circle)

大家還記得上一周鬧得沸沸揚揚的昆山拍地嗎,那場土拍堪稱史上少有,一次加價10元,只能說,昆山房管局真的太會玩了。而土拍之后,昆山房價的上漲信息“轟炸式”涌出,吃瓜群眾們神經都麻木了。

不過本文的主角不是昆山房管局而是昆山法院。

最近,邦爺在網上看到一份民事裁定判決書,落款為“昆山市人民法院”。大致內容是原告陳某和沈某因為一起房屋買賣糾紛,隨后原告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

邦爺試圖聯系該案中的昆山寶原房地產經紀咨詢有限公司,雖然截至發(fā)稿尚未聯系到該中介公司的負責人,但邦爺從昆山當地中介處了解到,該案的被告也就是房屋賣家,是因為昆山房價上漲,有跳價違約的情況,才被法院提起訴訟的。

按理說,這是一起簡單的買賣糾紛,但霸氣的昆山法院竟然把財產保全的時間裁定為3年!沒錯,是3年,這就意味著,三年時間里,該房屋不能進行任何租賃買賣等交易行為。


太狠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對此,邦爺采訪了尚公律師事務所趙志東律師,對方表示,財產保全的時間一般是半年,為的是防止在起訴和訴訟過程中被告將財產轉移和再售。但這起案子的財產保全的時間明顯過長,趙律師表示,有可能是涉及其他案子。

房價上漲,賣家任性

近來,上海、深圳等地房價持續(xù)上漲,頻繁出現賣家“跳價”、毀約,或是房東在租賃合同到期前上漲房租的現象,甚至一度發(fā)生由賣家引發(fā)的二手房違約潮。

房產買賣過程中,對于幾萬元的跳價,買家一般都無奈接受,但有的一跳就跳漲了幾十萬元,這就讓人吃不消了。

不過這樣跳價有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要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要求,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前,根據媒體報道,深圳南山區(qū)法院一審審理一宗賣家違約糾紛案,除判決繼續(xù)交易外,還判決賣家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賠償。也就是說,賣家面臨每月接近4萬元的違約賠償。

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除非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以及雙方另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果沒有出現解除合同的事由,只要買家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情況下法院就應該判決繼續(xù)履行該合同。

趙律師告訴邦爺,上海法院一般判決賣家繼續(xù)履行合同,即按原價進行交易。

因此,對于買家來說,跳價違約,成本還是很高的,尤其是這次昆山法院在判決前的保全裁定實在是霸氣不已。

 

*文中觀點為作者評論,和邦地產立場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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