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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股東大會“過招” 舉牌方表決權被“歸零”

上海證券報 2015-03-24 06:28:30

一方堅持舉牌方股東權利受限,一方堅持行使股東權利,按照這一格局看,雙方的股權之爭似乎陷入了“死循環(huán)”。

昨日,上海新梅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聘任201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和內(nèi)控審計機構的議案。這意味著,公司此前被上海證監(jiān)局“提示”過的立案稽查風險完全化解,揪心于此的投資者可以松一口氣了。而更重要的是,在股東大會上,作為舉牌方且按持股量已是第一大股東的“開南幫”并未領到表決票,其通過網(wǎng)絡投票投下的反對票亦并未被計算在內(nèi),這是上述決議獲得通過的關鍵所在。一方堅持舉牌方股東權利受限,一方堅持行使股東權利,按照這一格局看,雙方的股權之爭似乎陷入了“死循環(huán)”。

打破年報審計僵局

據(jù)上海新梅今日披露的股東大會決議,此次參加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股份對應為8575.2萬股,對于聘任2014年度財務審計機構和內(nèi)控審計機構兩個議案表決結果一致。其中同意票數(shù)均為6447.98萬股,占比75.19%,反對票數(shù)2111.47萬股,占比24.62%。隨著上述兩項議案通過,公司的年報審計工作得以繼續(xù)展開,之前各方擔心的“方案被否,審計機構沒著落”的情況不會出現(xiàn),至于公司可能無法按期披露年報而導致的一系列危險瞬間被化解。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結果是在“擱置”舉牌方籌碼表決權的背景下實現(xiàn)的,據(jù)初步計算,如果將舉牌方所持籌碼悉數(shù)算入,結果應該是恰恰相反。根據(jù)1月27日舉牌方公布的修訂后權益變動報告書,上海開南等六個一致行動人賬戶其合計持有上海新梅14.23%股份,且相關方在2015年一季度繼續(xù)增持,其持股比例已經(jīng)上升為16.53%,持股數(shù)超過7300萬股。“我們六名一致行動人都有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進入了會議現(xiàn)場,但是表決的時候,沒有拿到表決票。同時,我們在網(wǎng)上投下了反對票。”記者從“舉牌方”新聞發(fā)言人朱聯(lián)處獲得了這樣的說法。

假設上述超過7300萬股全數(shù)投反對票,意味著實際參與表決的股數(shù)超過1.58億股,而單是開南方的票數(shù)加上其他2111萬股反對票,上述議案的反對率就在60%左右,事件將走向完全不一樣的結局。

在今日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上海新梅也沒有回避舉牌方投票的事實,公司也陳述了這樣做的理由。公司認為,依據(jù)寧波證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斌忠及上海開南系列賬戶組存在違規(guī)事實,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改正,采取監(jiān)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蛘咄V故召彽缺O(jiān)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因此,上海新梅認為,截至本次臨時股東大會計票時,王斌忠及上海開南賬戶組尚未提供任何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關于能夠證明其已改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文件。因此,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上述相關方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公司股票行使表決權。公司在統(tǒng)計此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時未將上海開南賬戶組所持股份計入。對此,上海國浩律師事務所亦出具了表示肯定意見的法律意見書。

“死循環(huán)”如何解

顯然,上市公司已在現(xiàn)場和公告中明確表示了“阻止”的理由。但舉牌方亦立即抓住機會盡可能地表達不同觀點。“我們在現(xiàn)場的提問,主要就是針對幾點,一是既然這個(審計)機構是之前被否決的,為什么依然要繼續(xù)聘任,因為在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上,除了我們投反對票,也有來自其他中小股東的反對票,這是不能忽略的。第二,為什么年報發(fā)布前期才做這項工作,其實公司有很多時間可以去完成這個程序,特別選在這個時間,是不是有別的意味。”朱聯(lián)向記者表示。

在現(xiàn)場,上海新梅就上述發(fā)問,亦毫不留情地指出,前一次年度股東大會上的反對率超過60%,“是不是代表全體股東想法利益,還是部分股東一己之私?”同時,公司表示,在今年的情況下,上海新梅已經(jīng)引起廣泛關注,無論是哪家機構擔任新梅的財報審計,都會秉著獨立、客觀、真實的第三方立場,審計公司的年報,并請眾股東“大可放心。”

拋開上述“口舌紛爭”,更核心的問題是,圍繞此次股東大會,舉牌方的股東權利究竟是不是受到限制。目前看來,“解讀”的主動權還是掌握在上海新梅手里。按照公司的觀點,如果一天不“改正”,舉牌方一天不得行使表決權,這無疑是一個終極“撒手锏”。

但是,對于“改正”的界定到底是什么,公司的公告中沒有深入的法理分析?;夭閷幉ㄗC監(jiān)局的處罰決定書,王斌忠作為上述賬戶組的實際持有人,違規(guī)問題為“超比例持股未按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由此被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證券監(jiān)管部門已經(jīng)作出了相應處罰,同時,處罰也已經(jīng)完成,如果對此有異議,理應向監(jiān)管部門提出,剝奪表決權是沒有道理的。”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段匡表示。

單從雙方最近的幾個“回合”看,未來兩大股東的糾葛不會就此終結。尤其是,法律層面的“較量”還遠未展開。此前,上海新梅原第一大股東興盛實業(yè)已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舉牌方超過5%以上部分買賣行為無效,同時要求其拋售上述超出5%的持股,獲利部分賠償上市公司。

對此,朱聯(lián)表示,開南方面亦關注到此次訴訟,會積極應訴。“但是以存在訴訟限制股東權利是沒有依據(jù)的,如果開南方面對興盛實業(yè)持股提出訴訟,是不是他們的股東權利也要受到限制呢?”

其實,關于上海新梅的舉牌戰(zhàn),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上升到對法律基本規(guī)律的探討。段匡教授向記者表示,“證券市場是開放的,買賣是自由。這是個正常的交易行為,只是買到一定程度需要公示。舉牌方錯就錯在未及時履行公示義務,不是錯在買賣行為。因此,需要改正的是披露義務,嚴重的話需要加罰款,但是并非指向交易行為本身。”他進一步指出,《證券法》規(guī)定了四種特殊情況,可依法要求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或證券,但信息披露違規(guī)行為不在上述規(guī)定事項內(nèi)。而且,上述規(guī)定的是“依法處理”相關股票,不一定代表這些股票的表決權無效。

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進行開庭審理。

責編 何建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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