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4-12-17 11:44:28
幾經修改之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終于問世。
幾經修改之下,《信托業(yè)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終于問世。
與9月份曝光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fā)布的版本在諸多具體條款的設定上,或提出更為細化要求,或直接進行了刪改,梳理這些變化,能讓我們對監(jiān)管層設立信托保障基金的意圖有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
首先,正式發(fā)布的辦法提高了保障基金使用要求。
對于動用保障基金的時點,征求意見稿中多處表示,當“單只信托計劃”出現風險或瑕疵時,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請使用基金。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在公司經營正常,各項指標符合監(jiān)管要求,因單只優(yōu)質資金信托計劃到期,融資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資金,信托公司擬短期接盤而缺乏流動性支付的情況下,信托公司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請使用基金。而在正式發(fā)布的辦法中,使用保障基金的前提主要體現在信托公司遭遇重大層面風險時。
實際上,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jiān)管層貫徹的原則是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監(jiān)管層一再強調的是,保障基金對于信托公司的救助,是風險處置的最后一道防線,這種方式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
其次,正式發(fā)布的辦法弱化了保障基金公司的職責。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障基金公司身兼多職,不僅需要負責籌集、管理基金,還需要與銀監(jiān)會協(xié)同監(jiān)測信托公司的風險,此外還將負責托管被停業(yè)整頓、撤銷或關閉的信托公司。
而最后敲定的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則明確,保障基金主要負責四方面內容: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托業(yè)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記者認為,對于保障基金公司定位的調整,是在協(xié)調相關利益和權力之后的結果。目前保障基金公司尚處初建時期,精簡職能對保障基金的實際操作及運行有利。
再次,正式發(fā)布的辦法加強了保障基金公司治理機制的要求。
正式版本特別提出,保障基金公司將設立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眾所周知,此前業(yè)界對保障基金征求意見稿擔憂頗多的是,保障基金手握重權,卻缺乏相應的監(jiān)管機制。而正式版明確表示,“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控管理,確保公司平穩(wěn)運行”;“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職盡責造成保障基金的損失,應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擔”。
正式版本更為強調治理機制,讓外界對保障基金的主要職責更加明確。保障基金公司是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所以不以利潤最大化為追求目標。而作為監(jiān)管層下設機構,保障基金公司的職責與權力也是相匹配的。它同樣要接受銀監(jiān)會的日常監(jiān)管,所經營的各項業(yè)務也同樣需要符合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核心監(jiān)管指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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