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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放寬上市公司閑置募資用途

中國證券報 2013-04-03 10:04:44

現行《規(guī)定》只允許暫時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其他使用方式則需按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履行相關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2日發(fā)布實施,以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上交所介紹,本次對《辦法》進行修訂,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與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新規(guī)定保持一致。2012年12月,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jiān)管要求》,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監(jiān)管要求。因此,有必要對交易所現行《規(guī)定》進行相應修訂,以與《監(jiān)管指引2號》保持一致。二是增加有關超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

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放寬了閑置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一是放寬閑置募集資金的使用用途?,F行《規(guī)定》只允許暫時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其他使用方式則需按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履行相關程序。為了拓寬閑置募集資金的投資渠道,提高閑置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修訂后的《辦法》除了允許暫時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外,還允許對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符合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等相關要求的產品,并就此規(guī)定了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二是簡化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程序。按照現行《規(guī)定》,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單次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本次修訂,取消了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限制,且簡化了上市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不論金額大小,均只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由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發(fā)表意見即可,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三,是延長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單次期限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了超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增加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上市公司超募資金可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但每12個月累計使用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且應當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后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以及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二是超募資金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為股東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機構發(fā)表明確同意意見。

此外,修訂后的《辦法》延長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的簽訂期限,從兩周延長至一個月;明確了募集資金置換的期限?,F行《規(guī)定》對上市公司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guī)定,但未明確可以進行置換的具體期限。本次修訂明確了上市公司可以在募集資金到賬后6個月內,以募集資金置換自籌資金;進一步明確了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披露要求,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鑒證要求及《募集資金專項報告》的相關披露內容。

 
責編 牟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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