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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號文件解讀:四大難題困擾確權試點

新華網 2013-02-02 15:13:09

由于現行政策和法律未給予充分“賦權”,基層對政策界限如何把握、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有多大等問題心存困惑。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提出了5年期限,這既顯示了中央對該項工作的重視,也反映出其緊迫性。但是,記者通過采訪農業(yè)部經管司相關負責人以及首批試點的基層干部了解到,由于現行政策和法律未給予充分“賦權”,基層對政策界限如何把握、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有多大等問題心存困惑,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工作推進的步伐。

困擾一:“長久不變”到底是多長時間?

“長久不變”到底有多長,給地方開展登記工作帶來種種困惑。目前各地對此的認識很不一致,有的認為是長期不變,有的認為是永久不變,有的認為還是30年,于是印在各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的期限也不統一。

對“長久不變”的涵義界定模糊,直接影響基層干部對政策的執(zhí)行力,造成基層解決具體問題時沒有指導方向,不利于向農民做宣傳。如確權證上的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一欄,應該填報二輪承包共有人?還是填寫目前家庭人口情況?理解各有不同。如果長久不變的期限很長,那么業(yè)內人士會建議以當前人口為準。如成都市即在一定限制條件下,根據人口變化適當調整土地,先做到“起點公平”,從而“長久不變”。而“共有人”又延伸出出嫁女、入贅男、在校大學生、在職公務員等問題,對于他們應不應該有地的爭論,成為確權登記工作的一大難點。若沒有長久不變期限做基礎,有可能會引起新的矛盾糾紛。

廣東省云浮市云安縣農業(yè)局副局長簡偉熊表示,此事復雜,不好推進,尤其是下一步本來應該進入入戶調查、實地測量的“攻堅”階段,但現在停滯不前,沒辦法做下去。

困擾二:承包經營權證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

調研發(fā)現,盡管登記工作受到農民歡迎,但受訪的一些農戶也擔心:目前法律上對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限制多,拿到這個證作用也不是很大。一些村干部也反映,在宣傳確權登記作時,無法明確告訴老百姓做這件事兒有什么好處。

對承包經營權證法律效力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征地問題。確權后遇征收農戶承包地時,開發(fā)商是只需要同村集體簽訂征地協議即可?還是必須要征得承包農戶同意?征地后的補償是不是完全按照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給予補償?按目前的征地制度,由于征收農戶承包地沒有到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環(huán)節(jié),導致許多農民承包經營權證書還在手中,但土地已經被征走了,再次確權頒證后能不能避免類似的事情發(fā)生?

二是惠農補貼問題。相比二輪承包時的合同面積,登記試點的面積普遍高出20%-30%,有的甚至更多。按現行登記試點政策,財政部門還是以原來的合同面積為準發(fā)放種糧補貼。有了新測量面積,種糧補貼發(fā)放等惠農政策能否與之掛鉤,這是我們在調研中聽到的最多疑問之一。

三是土地變“活”問題。按現行法律政策,除重慶、成都等少數改革試點地區(qū)外,絕大多數地區(qū)都不能將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承包權證書抵押。有的地方農民提出,既然是承認農民土地財產權,為什么不能用來抵押?有的基層干部說,聽說現在有的地方已經在搞試點,目前對農民的保障逐漸完善,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政策能否有所松動?

困擾三:多出來的面積怎么辦?

從首批試點情況看,地方處理可謂“五花八門”。遼寧省丹東市東港區(qū)實測后每戶多出0.5-0.7畝地,經村民同意,多出來的地分給目前緊迫需要地的人家;黑龍江方正縣則是采用在經營權證上登記二輪面積,多出來的面積由原農戶代耕,擴邊、拱地頭、開荒等新增地交村里決定;山西省新絳縣多出來的都算作機動地;吉林省通化市在尊重二輪承包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計稅面積(二輪承包時的合同面積)享受國家惠農政策,新增面積為非稅面積,不享受惠農政策;還有的地方如果農戶面積都有增多,就直接變更面積。成都市從試點之初就采用村民議事會的做法,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盡可能地確權到戶。

登記試點明確要保持承包關系穩(wěn)定,不是搞打亂重分,但事實上,由于自然變遷、土地征用、自行開墾耕地、農轉非以及婚喪嫁娶等,土地狀況變化比較普遍,各戶人口數變動更大。記者發(fā)現,有的試點地方面積調整已經涉及到每家每戶,實質上相當于進行了重新分配,然而村民非常認可。

云安縣南盛鎮(zhèn)大窩村支部書記鄧健芳對記者說:“承包地上錯綜復雜的關系就像只馬蜂,你不動它它不蜇你,你一動它它就蜇你。”法律與村俗民約相碰撞,有可能會帶來新的糾紛隱患。

困擾四:機動地到底留不留?

很多村集體在發(fā)包時預留了一些機動地,以及后期復墾新增出的耕地,這部分地到底有多少并不為農戶所知。對于機動地,是留還是不留,專家和地方也著不同的認識。

主張留的認為,村級組織的辦公經費本來就薄弱,如果沒有機動地收益做補充,村里好多公益性的事兒就沒法落實,留下來有利于村里開展工作。而主張不留的則認為機動地是典型的“灰色空間”,村民很難搞清楚這些地的去向,有的村組織自己搞經營活動,有的村把機動地、四荒地等都包給親戚朋友,成為“村干部的小金庫”。

成都市溫江區(qū)農村發(fā)展局副局長吳文彬認為確權就是要把所有權明晰到農戶,應該不留機動地。溫江區(qū)的做法盡量確權到農戶,未能確到農戶頭上的,收益權也要股份量化到農戶,實現收入中提取20%-30%作為村集體辦公經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應是準登記,機動地在準登記前應全部發(fā)包出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說,對機動地的處置應走什么程序,新整理出來的土地、國有農用地應分給什么人等等,國家對此應有所考慮,為以后的確權登記提供依據。

 
責編 牟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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