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4 01:05:22
陳發(fā)樹狀告云南白藥股權糾紛一案昨日開庭審理,庭審并未對8555萬股云南白藥的歸屬權作出最后判決。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曹晟源 發(fā)自昆明
每經記者 曹晟源 發(fā)自昆明
經歷了800多天的漫長等待,陳發(fā)樹還得繼續(xù)等待。
昨日(8月23日),外界關注的福建民營企業(yè)家陳發(fā)樹狀告云南紅塔集團 (以下簡稱紅塔集團)的云南白藥(000538,SZ)股權糾紛一案,在云南省高等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在庭審現(xiàn)場,陳發(fā)樹方面拋出了三個問題:約定解除條件是否成立?紅塔集團是否構成違約?若紅塔集團違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對此,紅塔集團方面也作出了相應的辯護。
昨日的庭審并未對8555萬股云南白藥的歸屬權作出最后判決,案件將擇日再判。
中煙草或成被告
此前,陳發(fā)樹方面曾表示,如果復議申請被駁回,將會申請把中國煙草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煙草)追加為被告。
昨日庭審一開始,陳發(fā)樹的代理律師李慶就表示,已經于2012年6月5日向法院正式遞交了追加中煙草等為本案第三人的申請書,希望法庭能充分考慮并支持這一請求。
事實上,昨日庭審辯論階段,一個重要的爭論就是圍繞中煙草是否屬于“有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展開。2009年9月10日,陳發(fā)樹與紅塔集團簽訂的 《股份轉讓協(xié)議》約定:如本協(xié)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甲方(紅塔集團)應及時通知乙方(陳發(fā)樹),并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李慶指出,中煙草并不是“有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也不具備本案所涉股權交易的法定審批資格。他的依據是財政部于2004年6月14日發(fā)布的《財政部關于煙草行業(yè)國有資產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guī)定:“中國煙草總公司所屬煙草單位向非煙草單位的產權轉讓,業(yè)主評估價值在1億元以上、多種經營在2億元以上的,由各單位逐級上報到中國煙草總公司,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報財政部審批。”據此,李慶認為財政部才是真正應該行使審批權的 “有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
所以陳發(fā)樹方面強調,中煙草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的7號批復“并不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復文件的效力,不能構成《股份轉讓協(xié)議》第26條第3項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也就是說,上述提到的股權轉讓合同并未終止,中煙草應該繼續(xù)向財政部進行呈報。
不過,紅塔集團的代理律師認為,紅塔集團已經執(zhí)行了逐級上報的程序,并且在逐級上報至中煙草時收到了上級單位的批示——不同意轉讓協(xié)議,所以則不必再上報至財政部。
1184萬元股息和1974萬股權
22億元的巨款,躺在紅塔集團的賬戶上將近800多天,有可能將變成“無息存款”。而原本應該歸屬陳發(fā)樹超過本金的巨額孳息收益 (若按23日云南白藥收盤價計算,目前合約中的股權市值已將近53億元,而最高時曾達60多億元),也可能就此“蒸發(fā)”。
在庭審現(xiàn)場,李慶對這筆資金可能造成的損失,開出了一份賠償方案。方案指出,判令被告將因拖延本案爭議股份過戶所獲股息1184.65萬元及其利息和轉增股份1974.42萬股賠償給原告。
對此,紅塔集團代理律師表示,在尚未判決被告是否違約之前,提前討論相關的賠償條件沒有實質意義。
另外,李慶指出,結合云南白藥股價來看,中煙草在800天以后才“突然發(fā)現(xiàn)”國有資產流失,這其實是中煙草不能接受“賣虧了”。
據悉,2012年1月,中煙草以“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否決了上述交易。
不過紅塔集團代理律師并未就此相關問題做出相關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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