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8 01:37:46
在筆者看來,鐵道部門劃定的這次事故賠付標準有失公平,因為它基本上沒有就相關賠償問題和遇難者家屬充分協(xié)商,而更像是單方面劃定賠償方案,然后將其強勢地施加在遇難者家屬身上。
根據(jù)鐵道部的方案,此次賠償將在 “旅客人身傷亡賠償限額15萬元”、“強制保險2萬元”、“20萬元的保險理賠”這37萬元的基礎上,再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安葬費、家屬贍養(yǎng)費等。“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組有關負責人的說法是,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
扣除商業(yè)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鐵道部門對每位遇難乘客需要支出的賠償金額,僅是20余萬元,這樣的補償難以看出鐵路部門的誠意。
從已經公布的名單可以看出,遇難者中,有的是尚未長成的少年,有的正值職業(yè)黃金年齡段的都市白領,他們有父母需要贍養(yǎng),有子女需要撫育。賠償是對那些傷痛欲絕的死難者家屬的一絲安慰,更是“肇事”的鐵路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然而,區(qū)區(qū)50萬元賠償,幾乎只是伊春空難遇難者賠償標準96萬元的一半。鐵路事故與空難的賠償標準,相差為何如此大?
實際上,鐵路部門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的“自利行為”限制了其賠付的意愿,這一點在2萬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賠付金額上體現(xiàn)得尤其明顯。1951年出臺、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至今已經施行了將近20年,但無論鐵路票價多高,按票價收取的2%費率維持不變,但其最高保額卻只有2萬元。20年間,物價飛漲,票價已漲了N倍,相應的保費水漲船高,但其保額卻能夠保持2萬元的標準而“管他風吹雨打,我自巋然不動”。
何也?蓋因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業(yè)務是鐵道部門的自營業(yè)務。該保險業(yè)務在1959年由鐵道部接辦,按照上述1992年的條例,確定理賠限額調整為2萬元。換言之,鐵路乘客的強制保險是能為鐵路部門帶來收益的業(yè)務,鐵路部門只有動力提高其保費收入,卻根本沒有動力提高其賠付金額。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的鐵路部門一肩擔兩職,在其強勢面前,遇難者家屬成了沒有話語權的看客。
從目前的報道來看,“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鹿城區(qū)處置領導小組,已經與第一個遇難者家屬簽訂協(xié)議,該名遇難者今年29歲,男性,家中有一個老母親,其父親已經去世。鐵道部的強勢賠償政策,已經打開了第一道缺口,不難想象,更多的遇難者家屬將不得不接受這樣的賠付標準。鐵路部門“有理有據(jù)”,而遇難者家屬卻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如果相關規(guī)定支持遇難者家屬參與充分博弈,結果肯定不一樣。
實際上,不論用何種口徑來衡量這一賠償標準,總的賠付金額對于鐵道部門來說都是九牛一毛。至少在經濟上,如此低的賠付標準,不足以讓鐵道部門有“肉痛”的感覺。無足輕重的賠償,如何能夠讓鐵道部門提高警惕,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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