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1 01:33:3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下午表決通過行政強制法。該法共7章71條,其中明確規(guī)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由于牽涉公共利益、執(zhí)法部門利益以及公民權利,行政強制法從1999年開始醞釀,歷經全國人大四次審議,歷時12年,如今終獲通過,令人欣慰,值得期待。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行政強制權,體現了行政強制的“法定原則”。行政強制法在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強制權力,提高執(zhí)法效率的同時,也對行政機關進行了限權的法律設計,其中不乏亮點。
比如該法規(guī)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不得設定和實施強制?!薄皩嵤┬姓娭?,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限制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濫用,充分體現了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濫用”的立法原則。
又比如該法規(guī)定,“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等。行政強制法不是為了強制而強制,而是著眼于解決問題。該法回應了民眾核心利益關切,在維護行政強制權威的同時,也注重了對公民合法權利保護,貫穿了以事實為依據,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
再比如該法有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如此規(guī)定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
換個角度看,雖然行政強制法不乏亮點,但是,“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法還要善施。行政強制之所以被濫用,不僅在于沒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而且與權力濫用慣性有關。行政強制法獲通過只是保證行政強制行為合法有效的基礎,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還應該追尋行政強制權力被過度使用的權力根源。
雖說法律規(guī)定充滿善意,但是行政執(zhí)法工作千頭萬緒,更多的行政強制行為靠地方行政機關與執(zhí)法部門去完成。如果行政機關與執(zhí)法者對行政強制行為自由裁量權過大,如果有人頭腦中的長官意志作祟,他們仍可能濫設行政強制。盡管被行政強制者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有義務以適當方式反饋,但是如果沒有配套的問責處罰措施跟進,行政機關會不會認真反饋意見,會不會誠心糾錯?如果不理清這些問題,違法行政難以避免。
在現實執(zhí)法生態(tài)中,領導的話往往比法律更管用。坊間流傳這樣的順口溜: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領導批條)、白頭不如口頭(領導指示)。這就是官本位盛行,長官意志高于法律、文件的現實縮影。因此,行政強制法從程序上規(guī)范了行政強制行為,但是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權大于法,保證行政強制實體正義的問題。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除了給行政強制立規(guī)矩以外,要完善權力監(jiān)督機制,從根本上改變權力高于正義、高于法律的問題,確保政府依法行政。
在這方面,公共行政管理專家丁煌的建議值得聽取:“改變單純向上負責的行政工作模式,績效評估主體由單一化轉向多元化?!比绻癖妼︻I導干部擁有監(jiān)督權、評價權,且評價意見影響到領導干部績效評價,濫設行政強制,不尊重公民合法、奉行長官意志的相關人員,肯定會有所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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