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5 15:24:49
◎對存量公司的影響,則是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被關注的重點之一。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向記者表示,減資是一些存量公司可以采取的一種應對新《公司法》要求的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并非適用于所有公司。
每經記者 王琳 每經編輯 董興生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7條將原來的無期限認繳制修改為認繳期限不得超過5年,第266條則進一步要求存量公司逐步將出資期限調整至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
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的背景是,當下存在一些隨意或者非理性、脫離投資者實際投資能力和公司實際需要的一些注冊資本數額設定。不過,新規(guī)并不是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一種否定,而是進行的一種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
對存量公司的影響,則是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被關注的重點之一。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向記者表示,減資是一些存量公司可以采取的一種應對新《公司法》要求的方案,但是這個方案并非適用于所有公司。
而在企業(yè)層面,據記者采訪了解,盡管目前已有不少公司向企業(yè)服務機構進行咨詢了解,但目前更多的仍在靜觀其變,等待當地具體公告出臺。事實上,在出資不實導致公司糾紛較多的情況下,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如何很好地落實,也仍待進一步討論和明確。
我國《公司法》在1993年首次頒布,隨后在2005年和2013年經歷兩次重大修訂。2013年的修訂徹底確立了完全認繳制,即將注冊資本數額與繳納期限完全交由股東自主約定。
此次通過修訂的新《公司法》,在堅持此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同時,附加了5年實繳繳足的期限規(guī)定。那么,為何在10年后又迎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調整呢?
趙旭東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目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實行中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對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有一些認識上的問題,把注冊資本設定當作一個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的事情,認為資本可以自由設定、不需要承擔注冊資本下的一些法律責任。因此,在注冊資本的設定方面就出現了一些非理性的,或者說脫離投資者實際投資能力和公司實際需要的資本數額,乃至所謂的天價注冊資本。
二是當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者陷入破產的時候,就需要股東按照對注冊資本的出資承諾來承擔責任,這個時候又容易產生相應的一些爭議,引發(fā)訴訟,影響到經濟生活的穩(wěn)定,而對部分投資者而言,也可能面臨尚未充分意識到的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903544522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記載的注冊資本太高,容易誘發(fā)一些騙人的東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向記者直接表示。
記者注意到,在2013年《公司法》修訂后,彼時一方面引發(fā)了新登記企業(yè)“井噴式”增長,但同時也出現了“一元公司”“天價注冊資本”“百年認繳期限”等現象。而在2023年9月至10月,海南一連出現4家注冊資本均為9500億歐元(約合人民幣7.45萬億元)的“巨無霸”新公司,也引發(fā)各界關注。
不過,趙旭東也進一步認為,此次《公司法》修訂并不是對注冊資本認繳制的一種否定,而是在肯定認繳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進行的一種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從而既能發(fā)揮認繳制應有的促進投資和公司發(fā)展的積極作用,同時又能盡可能避免和防范出現上述一些負面效果,還能夠維持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嚴肅性。
新《公司法》第266條規(guī)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也就是說,新《公司法》中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溯及過往。
“我認為新《公司法》對公司發(fā)展不應當有根本性的影響,如果有,可能是短時間內很多人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解。”趙旭東表示,比如說減資問題,新《公司法》規(guī)定了5年繳納的期限要求,如果原來設定的注冊資本過高,投資者、股東沒有能力在短時間內繳納,那么其中一個解決方式是將注冊資本降下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公眾號發(fā)表的文章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在存量公司的適用性上,以及要求對出資期限和出資額明顯異常的進行調整上,仍存在諸多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
此外,公司減資還是一個與債權人保護直接相關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一個公司要減資,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保護債權人,必須對外公告,履行向債權人告知的義務。”趙旭東表示,如果債務到期,需要在減資之前對債務進行清償;若未到期,也可能需要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擔保,不能單方面決定自行減資。因此,趙旭東認為,減資方案并不適用于所有公司,如果這家公司已經有了比較大的債務,資產清償已有困難,減資自然也面臨障礙,“不是想減就能減下來的”。
企業(yè)界又是如何看待新《公司法》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的?
“之前(注冊資本)實繳時間自定,就算到期也可以自主延期,說白了注冊資本就是個空殼。”成都一家財稅服務公司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雖然已經發(fā)布,但從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到各省當地施行還需一段時間,因此目前影響還尚不明朗。
盡管如此,企業(yè)界實際上非常重視本次《公司法》注冊資本規(guī)定的修改。上述財稅服務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近期前來咨詢調整出資期限或者注冊資本金額的企業(yè)并不少。“太多了,只能跟他們說靜觀其變,等當地具體公告出臺(再說)。”
根據上述財稅服務公司人士的說法,企業(yè)前來咨詢的問題主要集中在“5年到了能否繼續(xù)延期”。
“不可能延長,法律都改了怎么延長呢,這(指新規(guī))肯定會對企業(yè)有影響,所以最近才會出現很多(企業(yè))自己申請減資的公告或者案例。”葉林表示。記者也注意到,近期在部分報紙上確實可以看到一些企業(yè)自己申請減資的公告。
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的落地無疑是一個各界關注的問題,例如,如果存量公司拒絕調整過長的認繳期限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債權人是否有權直接要求未到期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等。
趙旭東向記者解釋稱,如果企業(yè)注冊資本繳納事項已到期,或者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股東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那自然就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執(zhí)法機關以什么樣的形式督促股東繳納、會如何監(jiān)管、企業(yè)面臨怎樣的處理,《公司法》還沒有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細則還需要國務院后續(xù)制定更具體的辦法和規(guī)定。
此外,記者了解到,目前企業(yè)在注冊資本繳納方面本就存在一些漏洞。
“目前來說認繳變實繳也簡單,出個承諾書證明,股東決議章程備案,便可以將認繳變?yōu)閷嵗U。”上述財稅服務公司人士向記者表示,之前企業(yè)繳納注冊資本需要驗資,現在則不需要,直接以承諾書備案即可。
“按照現行《公司法》,沒有進行驗資的法定要求,新《公司法》中對驗資問題也沒有進一步規(guī)定,現在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來選擇,他愿意驗資可以驗,但法律并沒有統一的要求。”趙旭東向記者表示,如果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或者在當事人發(fā)生一些責任追究的時候,發(fā)現構成了出資不實的情況,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就要承擔出資不實的民事責任。
“公司訴訟當中重要的一類就是股東出資糾紛,就是有一些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或者是抽逃出資。”趙旭東表示。
“(注冊資本認繳新規(guī))落實得靠大家努力,有合法的好辦法就給他們出主意。”葉林補充道。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22177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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