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8-03 15:03:15
每經編輯 黃勝
“含騰量100%”、“沈馬組合”合體的《獨行月球》,讓沉寂已久的電影院再度火熱起來。
但是,在網上買了電影票,因急事無法按時觀影,或者不小心選錯了觀影時間,想要退票或者改簽,卻被告知“不退不改”。這屬于霸王條款嗎?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081937
山東濟南的王先生通過某售票網站訂購某電影城當晚的2張電影票,出票之后發(fā)現時間錯選成第二天晚上。因售票網站上沒有設置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馬聯系售票網站客服要求改簽,卻被告知要與電影城聯系。
王先生于是與電影城聯系,不料電影城態(tài)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氣憤的王先生將此情況投訴到該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當地市場監(jiān)管局調查核實后,將售票網站涉及的違法線索移交網站所在地市場監(jiān)管局,并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影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罰款人民幣8000元。
電影城提出行政復議后,區(qū)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場監(jiān)管局的處罰決定。
電影城認為上述行政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向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區(qū)政府和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濟南市槐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電影城與售票網站簽訂的影票包銷協議約定,電影城授權售票網站銷售電影票并代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網站銷售的電影票不允許退改簽,并對期間產生的產品質量、服務問題承擔責任。
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56230
據此,法院認為,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guī)定,認定電影城和消費者構成買賣關系,而電影城作為經營者,不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依法對其作出處罰,處罰對象正確。
消費者網購電影票,彼此之間形成服務買賣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將提供服務的行為排除在保護范圍外。電影城單方設置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關閉退票與改簽程序,觀眾被迫同意其“購票后不能再退票與改簽”的條款后,方能繼續(xù)在售票網站上購買電影票,其行為構成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觀眾在合理時間內退票或者改簽的合法權益,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因此,電影城拒絕王先生及其他消費者退改電影票的行為違法。
因無法計算具體違法所得,市場監(jiān)管局按照《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原告處以8000元罰款并無不當。法院認定,市場監(jiān)管局和區(qū)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電影城的訴訟請求。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有利于增強消費者的安全感、幸福感,對于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凈化競爭環(huán)境也具有重要意義。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和企業(yè)自身的信譽,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實踐中,基于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經營者可以收取一定的退改簽費用,具體可以綜合考慮消費者退改簽電影票時間的早晚、對于電影票再次銷售影響的大小,制定并施行差異化的退改簽收費標準。有條件地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電影票,既能維護消費者的真實消費意愿,也能有效避免市場資源的浪費,達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良性循環(huán)。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濟南市槐蔭區(qū)法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1156230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