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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買私募,僅剩1.86萬!兩人分別狀告機構,一人被判駁回,一人卻獲賠98萬余元,發(fā)生了什么?

每日經濟新聞 2022-04-27 22:49:07

每經編輯 程鵬 蓋源源    

百萬現金砸了個底兒掉,這事擱誰身上都得著急。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公布了兩則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投資人賀某洋與投資人楊某濤分別 出資 100萬 購買 同一款私募產品 后遭遇巨額虧損, 清盤后都只剩下1.86萬元。

兩名投資人遂分別將私募公司、代銷機構和托管券商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卻判決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一審、二審均駁回賀某洋訴訟請求;一審判定相關機構賠償楊某濤投資本金損失98.14萬元及利息損失。

究竟發(fā)生了什么,會導致法院給出如此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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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買私募產品只剩1.8萬 投資人賀某洋狀告機構卻被法院駁回

近期,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 投資人賀某洋花100萬元買的私募產品,清算后卻只剩下1.8萬元了。一氣之下,賀某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8年4月27日,賀洋與北京泓實資產、中信建投證券簽訂了基金合同,購買“泓實資產睿興十號私募投資基金”,為期12個月?;鸷贤s定以賀洋為投資人,泓實資產為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證券為基金托管人,三方建立基金合同關系。2018年4月27日,賀洋向案外人睿興十號基金的代銷機構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認購資金100萬元?;饦I(yè)協會數據顯示,該產品為證券私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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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私募排排網截圖

2018年5月15日,泓實資產為賀洋出具睿興十號基金投資確認書,確認投資起始日2018年5月15日,投資期限12個月,認繳出資額100萬元,實際繳付日2018年4月27日。

2019年5月13日,泓實資產發(fā)布關于睿興十號基金基金合同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宣布自基金終止日2019年5月14日的次日起,基金進入清算程序。賀洋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盈信公司支付的睿興十號基金清算款僅18552.64元,一怒之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指出,之前賀洋起訴盈信公司、泓實公司、中信建投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一案(前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賀洋所參與的涉案睿興十號基金具有較高風險,在基金正常運行狀態(tài)下亦存在損失本金的可能,賀洋對此系明知。故賀洋要求泓實資產返還剩余投資本金并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洋不服該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表示, 賀某洋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事實認定清楚,判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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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私募巨虧98.14萬 投資者楊某濤怒告機構后被法院支持

近期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的另外一則判決書顯示, 投資人楊某濤也遭遇了相同的情況,不過,他卻得到了法院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2018年4月,投資者楊某濤通過代銷機構理財師田某介紹,投資100萬元購買“泓實資產睿興十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起始日期2018年5月15日,投資期限12個月。

該私募產品基金管理人為北京泓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銷機構為上海進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理財師在出庭作證時表示,三家公司同屬一個集團。此外,該私募基金由中信建投進行托管。

在2019年5月,睿興十號投資期限將滿1年,泓實資產向楊某濤發(fā)送《清算公告》稱,該基金的清算開始日為2019年5月14日,清算小組將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投資人分配剩余財產。但由于該基金投向某資管計劃,所投資股票市場流動性較差,變現所需時間延長,預計將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基金財產清算。

在清算報告中,泓實資產還特意強調:變現時間僅作為參考,可能受到多種因素影響;股票市場不確定性較大,存在后期變現導致損失擴大的風險。

而正如泓實資產所言,在承諾清算完成的日期來臨,其再次發(fā)送《清算進度說明》稱,由于基金所投資管計劃部分持倉股票停牌,變現時間無法預估。泓實資產承諾,將在股票復牌后盡快變現股票并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一拖再拖之下,至2020年5月,睿興十號終于得以清算。根據清算公告,此前成立資金7130萬元的睿興十號資產總凈值僅余132.35萬元,累計單位凈值0.019。當年5月19日,楊某濤終于收到了轉賬, 此前100萬元的投資僅余18552.65元。

楊某濤遂將私募公司、代銷機構和托管券商一起告上法庭。

輕信8%基準收益承諾

在庭審中, 楊某濤自稱自己為工人,年收入10萬元。 其認為泓實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未如實告知其購買的基金產品存在極高風險,未履行適當性義務。對于代銷機構進懋資產, 楊某濤稱其理財師田某宣稱有8%的保底收益,且存在冒充簽字等行為,所留聯系方式也是理財師的,其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

具體來看他們的聊天記錄:

2018年4月26日,楊某濤(投資者):收益那塊怎么寫的,這樣的單子做成了幾筆,不知道你們基金經理去年最低做到多少,20%,咱們拿8%加12%的60%就是15.2%,對吧。

田:相當于這個產品的收益呢,在40%以下的時候,他的封頂收益就是23.2%,然后超過40%的部分,然后再加,去年最低9。

2018年7月23日,投資者:收到了合同,不過合同里面的條款讓我感覺就是風險自負,沒有保本之說,基金公司賺了和虧了都沒約束。

田:合同肯定這么說呢,不然備案也過不了,理論上肯定是盈虧自負啊,公司也沒有義務替客戶承擔虧損的,但是咱們公司還是會說有8%的保底,這個就憑良心了,對客戶投資的體驗感滿意出發(fā)的。

投資者:沒有保本8%的內容啊。

田:而且咱們的管理人實力確實不錯,之前兌付的那么多產品平均收益都挺高,只有一個港股收益略虧一點,但是公司最后給了9%,

投資者:你的意思時基金經理做虧了,你們公司給補貼,讓數據不太難看。

田:他們自己貼,公司不給貼,不過基金管理人,也是公司的,他們發(fā)行那么多基金,才虧這一個,其他還是賺很多,基金的產品,任何合同都不會寫保本的,不過里面有個基準收益,寫的8%。

在庭審中,理財師田某出庭確認了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并稱8%是進懋資產對投資者的承諾。 經楊某濤授權,基金合同、業(yè)務申請表等內容均由田某代簽字,電話、郵箱均是田某的。

法院判決:私募及代銷方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出現巨額虧損,是否全部由投資者自擔責任?

北京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泓實資產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

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杠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chuàng)業(yè)板、科創(chuàng)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在本案中,《基金交易業(yè)務申請表》、《賬戶業(yè)務申請表》及《基金合同》均由進懋資產員工田某代簽署,案涉基金屬于R3級基金產品,基金未設預警止損線,在極端情況下,投資者的本金有可能出現全部損失,屬于高風險金融產品。

根據查明的事實,《基金合同》并非楊某濤本人簽署,回訪電話及郵箱均系進懋資產員工田某所使用。故法院認為,泓實資產作為專業(yè)金融機構,在銷售上述金融產品時,未了解楊某濤的風險承受能力、未向楊某濤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其作為金融產品發(fā)行人未盡適當性義務,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導致楊某濤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應予賠償。

此外,法院認為, 盈信基金與進懋資產作為金融產品的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未如實告知基金存在的風險、未了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且承諾基金存在基準收益8%,其亦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楊某濤有權要求其就上述損失與泓實資產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對于基金托管方中信建投,法院認為其作為托管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事后監(jiān)督、付款、清算等義務,楊某濤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駁回其訴訟請求。

據此,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泓實資產、進懋資產、深圳盈信基金連帶賠償楊某濤投資本金損失98.14萬元及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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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資金投資的股票變成仙股 涉案私募已被注銷私募管理人資格

 

那么,泓實資產睿興十號到底投資了什么樣的資管計劃,導致巨額虧損的產生?

法院查明事實顯示,2018年6月,泓實資產作為委托人與申萬宏源(管理人)、交通銀行(托管人)簽訂了資產管理合同,委托期限10個月。該產品為權益類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比例配置為為權益類資產98%-100%,現金類資產0%-2%,負債比例不超過200%。其中,權益類資產為在港交所掛牌交易的中新控股股票。

2018年6月,中信建投在泓實資產的指令下,向上述資管計劃的托管賬戶劃款6660萬元。彼時,中新控股的股價約在0.9港元/股。

據中國基金報,中新控股作為“先鋒系”旗下港股公司、坐擁先鋒支付牌照,在2018年下半年“先鋒系”網貸產品不斷爆雷的環(huán)境下,其股價自然也節(jié)節(jié)敗退。至產品到期日,中新控股股價已跌至0.04港元/股。

在2019年7月,中新控股因受旗下全資子公司先鋒支付不合規(guī)操作影響而正式停牌,停牌前中新控股股價為0.012港元/股,徹底淪為仙股。這也是睿興十號最終產生巨額虧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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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的環(huán)境下,為何要將資金投向先鋒系的港股上市公司?記者根據查詢發(fā)現,泓實資產的曾用名為北京先鋒國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進懋資產則背靠網信集團,盈信基金大股東的前身為北京先鋒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具備“先鋒系”背景。

此外,盈信基金、進懋資產均已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泓實資產也在今年4月成為被執(zhí)行人,且因登記住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企業(yè)經營異常名錄。或許也正因為此,上述三家公司均未出庭參與訴訟,僅有基金托管方中信建投出庭應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5月28日,基金業(yè)協會發(fā)布公告,稱泓實資產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fā)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guī)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泓實資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另外協會還要求,泓實資產應當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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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業(yè)內人士指出 私募產品設立止損線的重要性

對于100萬投資私募只剩1.8萬的尷尬,有業(yè)內人士指出,這就是私募產品設立止損線的重要性。建泓時代投資總監(jiān)趙媛媛告訴記者,私募止損線是風險控制最重要的閘門,是投資者利益的根本保障,但它同時也是違背投資規(guī)律的。長期來看低買高賣的策略才能戰(zhàn)勝市場,但絕對收益型產品的風控規(guī)則一般是倉位和凈值正向相關,對大部分把握不好初始倉位的投資經理而言,這意味著高買低賣。

私募排排網財富研究部副總監(jiān)劉有華表示,私募產品設置止損線還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對投資人的一種保護,而且止損線如果設置合理,也并不會對私募管理人操作帶來多大的影響。私募產品設定止損線的最終目的是在把客戶承擔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之內的同時,又不影響私募管理人實際的操作。但有時候市場風險是不可控的,一旦產生極端性行情,私募產品如果風控不到位而觸碰到了止損線,后期止損線就會限制到私募管理人的操作空間。

編輯| 程鵬 王嘉琦 蓋源源

校對|何小桃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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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每經app(記者:楊建)、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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