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1-11-22 23:00:59
每經(jīng)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11月17日,盛新鋰能發(fā)布公告稱,控股股東盛屯集團決定終止繼續(xù)實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有股民質疑控股股東“不誠信”“忽悠投資者”。11月22日,盛屯集團因此收到深交所監(jiān)管函。
2018年2月,盛新鋰能(時名威華股份)發(fā)布控股股東盛屯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計劃公告,基于對公司未來發(fā)展前景的看好,其擬增持不低于3億元,增持未設定價格區(qū)間,實施期間為自增持計劃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實際上最后一筆增持是在2019年8月20日,到目前共增持了1.62億元。
本次披露的終止增持原因,是盛屯集團的質押比例較高、融資渠道受限,增持資金未能及時籌措到位等。從旁人角度看,近兩年盛新鋰能股價暴漲7倍,或許才是盛屯集團終止增持的重要原因。假若當時控股股東對增持設置價格條件,或許價格暴漲可作為暫時中止增持的理由,但當初并未設定價格區(qū)間,也即無論多高價格都應足額增持,終止增持與當初的增持計劃初衷相悖。
值得思考的是,增持計劃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目前發(fā)布增持計劃的主體限于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jiān)高,這些主體的一個共性,就是均屬內幕信息知情人,投資者認為其掌握上市公司更多信息,包括內幕消息,尤其信披公告往往表示增持目的是看好公司發(fā)展前景,這些主體發(fā)布增持計劃,當然屬于投資者高度關注的事項,對此股民當然解讀為利多。利多不僅體現(xiàn)在增持將改變股票供求關系,而且相關主體的增持行為將強化與上市公司的利益綁定,切實體現(xiàn)其看好公司發(fā)展前景的信心。
此前有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將增持計劃稱為增持承諾,而本案深交所也認為控股股東違反了遵守承諾事項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傾向于認為,增持計劃本質上應屬一種承諾,只要相關主體披露增持計劃,就相當于承諾將如約增持,否則增持計劃只管發(fā)布不管落實,就可能導致利多落空或者利多變利空,對投資者造成誤導。
既然增持計劃可視為承諾,那么增持計劃(承諾)的作出、變更或終止,就應符合相關法定流程,這方面主要遵循《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lián)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比如,其中規(guī)定,承諾相關方作出承諾前應分析論證承諾事項的可實現(xiàn)性,變更承諾、豁免履行承諾事項或用新承諾替代原有承諾,均需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等。
也就是說,相關主體提出增持計劃,要結合自身實力,考慮諸多資金需求,提出留有一定余地、切實可行的計劃,否則執(zhí)行增持計劃時就可能出現(xiàn)資金捉襟見肘的情況;不能單純?yōu)榱舜碳す蓛r、提出難以實現(xiàn)的增持計劃。確實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相關主體無法實施增持計劃,需要更改或者終止的,也并非絕對不行,可以走股東大會審議程序,表決時相關主體及關聯(lián)方應回避表決,其他股東投票同意后方可。
對于沒有合理理由未實施增持計劃或增持不到位的,就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按上述文件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對承諾相關方采取監(jiān)管談話等監(jiān)管措施。其次,需承擔民事責任。新證券法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在第84條規(guī)定,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jiān)高等作出公開承諾而不履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增持計劃(承諾)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導致股民損失,同樣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目前除了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追責體系較為完善之外,其他違法違規(guī)民事責任追究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這些需要相關部門盡快查漏補缺,否則,法律規(guī)定的一些民事責任就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總之,控股股東等與普通投資者的角色大不一樣,控股股東等的增持計劃在市場影響較大,既然披露了增持計劃,就要將其當作承諾切實落到實處,要言而有信,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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