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26 19:34:54
每經編輯 趙慶
勞動者完不成工作任務指標而被單位體罰,用人單位體罰勞動者是否觸犯了法律?面對體罰,勞動者應如何依法維權?
據(jù)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今日消息,面對激勵的競爭環(huán)境,各公司為督促員工快速提升工作業(yè)績,采用多樣激勵方式:紅包獎勵、榮譽激勵、團建放松……
然而,個別用人單位“別出心裁”的“勵志”措施卻讓人大跌眼鏡,勞動者完不成KPI,則要被罰做深蹲、俯臥撐、罰跑十公里、吃辣椒等等。有些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往往選擇了沉默,使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法院提醒用人單位,這些行為可能觸碰了法律的紅線。也同時@所有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的體罰,要勇敢說不,依法維權!
張某系某公司員工,某日某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李某及其助理曲某在微信工作群中發(fā)布信息,要求包括張某在內的員工每天邀約1名客戶來公司,若完不成任務要做50個深蹲或100個俯臥撐。張某因連續(xù)兩天均未完成邀約任務,故在辦公室做了深蹲。次日,張某出現(xiàn)小腿腫脹嚴重、無法自主行走、排尿呈深褐色等身體不適,前往醫(yī)院就診,張某被醫(yī)院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癥。張某為此支出醫(yī)療費2752.38元。
張某認為由于某公司原因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起訴要求某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2752.44元、交通費1170元、陪護費8400元、誤工費16044.90元、營養(yǎng)費1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 000元、鑒定費4800元。
經張某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橫紋肌溶解癥的損害后果與深蹲體罰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經鑒定,張某所患橫紋肌溶解癥與過量運動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評定為誤工期45日、護理期15日、營養(yǎng)期15日。張某支出鑒定費4800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案涉微信群系為發(fā)布工作任務、了解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而建立,李某與曲某系某公司管理人員,其二人在公司工作微信群中發(fā)布的信息代表公司意志,屬于某公司的管理行為,對于公司員工具有約束力。信息內容具有明確的指令性,某公司要求張某在未完成勞動任務的情況下進行深蹲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侵害張某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某公司對于要求勞動者進行過度的體育運動會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應具有一定的認知,但某公司不僅未對此采取積極的避免措施,反而在張某未完成工作任務時連續(xù)兩天要求張某進行深蹲,故某公司對于張某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張某連續(xù)進行深蹲,次日即因身體不適被診斷為橫紋肌溶解癥,由此產生損害后果。且經鑒定,張某所患橫紋肌溶解癥與過量運動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法院認定張某由于未完成工作任務被某公司要求進行深蹲與其被確診為橫紋肌溶解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上,某公司應當對張某的身體權、健康權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但張某應對自身身體素質及運動程度、運動風險具有一定的認知,其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亦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某公司的責任。根據(jù)本案案情,法院認定張某承擔30%的責任,某公司承擔70%的責任。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張某醫(yī)療費1927元、陪護費2100元、誤工費8077元、營養(yǎng)費1050元、鑒定費3360元。
案件評析
用人單位體罰勞動者是否觸犯了法律?
《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秳趧雍贤ā返谒臈l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負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義務;用人單位,負有保障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義務,此系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雖然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勞動者亦應當接受管理、服從工作安排、遵守規(guī)章制度,但勞動合同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不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人身自由限制、人格尊嚴貶損及人身懲罰,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并未讓渡個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實踐中,因勞動關系具有一定的隸屬性特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益易被侵害,勞動者的權益需要法律的保護和用人單位的保障。因此,無論勞動者工作業(yè)績如何,用人單位均無權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侵犯勞動者的人格尊嚴、侵害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用人單位體罰勞動者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面對體罰,勞動者應如何依法維權?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面對用人單位的體罰行為,勞動者千萬不要忍氣吞聲,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用人單位的體罰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相關情況;如果用人單位的體罰行為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勞動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法官提示
勞動是人類的本質活動,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之一,依法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企業(yè)的良性、持續(xù)發(fā)展,亦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與文明。用人單位在制定業(yè)績任務時,應當考慮所制定的工作任務是否在勞動者的適應范圍內,采用人性化的考核方式,建立科學的獎懲制度,形成良好的企業(yè)文化,激發(fā)勞動者的工作熱情和創(chuàng)造力,共同構建勞資關系的良好生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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