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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向國稅局索賄41萬放入“小金庫”,局長被判刑...裁定書披露一起離奇受賄案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20 21:57:05

每經編輯 周宇翔

財政局在撥付辦公經費過程中,向國稅局索要返還款,并將該款項列入本單位“小金庫”進行開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二審裁定書披露了上述案件的具體情況。

裁定書中披露,今年3月24日,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犯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馬曉祥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貪污罪一案。

財政局向國稅局索要返還款,列入單位“小金庫”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11月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馬曉祥在任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局長期間,在該局給西寧市城東區(qū)國稅局撥付補充辦公經費過程中,向城東區(qū)國稅局索要返還款,期間西寧市城東區(qū)國稅局共將現(xiàn)金41萬元返還給被告單位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該局將該款列入單位“小金庫”進行開支。

此外,原審判決還認定了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其他的單位受賄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7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馬曉祥在任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收取的贊助費、綜治獎、考核獎及通過城東區(qū)國稅局套取資金等共計452750元存入單位“小金庫”。被告人馬曉祥將其中的105660元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被告人馬曉祥還存在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和貪污犯罪事實。

根據(jù)上述事實及證據(jù),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馬曉祥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審法院: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一審判決后,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

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及其辯護人提出: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向城東區(qū)國稅局多撥付辦公經費,再由國稅局返還的行為,及收受西寧博昕公司2萬元贊助費的行為,均不構成單位受賄罪。

馬曉祥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原判認定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向城東區(qū)國稅局多撥付辦公經費,再由國稅局返還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屬事實認定有誤,定性錯誤;其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均事出有因,且涉案款項全部用于公務接待;請求二審法院考慮其自首、認罪悔罪情節(jié),予以改判緩刑并減少罰金。

二審法院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西寧市城東區(qū)財政局作為國家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以時任局長馬曉祥為首形成單位整體意志,在履行向城東區(qū)國稅局撥付補充辦公經費的職權過程中,向該國稅局多撥付經費,再以“賬外暗中”的形式,由國稅局向其返還經費41萬元,且將該筆款項納入單位“小金庫”用作公務接待等費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予懲處。

此外,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馬曉祥及其辯護人的該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單位及上訴人的訴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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