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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長達603頁,近33萬字!寧夏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20-05-19 19:11:21

每經(jīng)編輯 畢陸名

19日,據(jù)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消息,5月19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依法對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5月19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依法對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肖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肖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另外24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其中12名骨干成員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他參加者并處十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六十萬元至一萬八千元不等的罰金。

肖永生等三名被告人在銀川看守所接受宣判

石嘴山中院審理查明,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被告人肖永生通過貸款、借錢籌集資金的方式,先后在寧夏汝箕溝大峰礦區(qū)域承包煤場、煤礦、滅火工程,并先后投資成立以其為核心,聚集被告人肖飛、王平、肖華、王學龍、肖永珍等親屬、同學、同鄉(xiāng)的寧夏永生實業(yè)有限公司、寧夏旺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族式企業(yè)。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旺廣土石方公司在承包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露天復采剝離工程期間,多次組織人員、車輛偷盜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上一、上二采區(qū)煤炭;被告人肖永生、肖華以內(nèi)蒙古中凱集團施工人員妨礙其公司安全生產(chǎn)為由,糾集人員砸毀中凱集團施工隊的挖掘機玻璃;被告人肖永生持刀與萬惠成毆打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檢查站工作人員。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先后在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紅梁后山坑底、大峰選煤樓、小榆樹溝、紅梁后山大水坑附近、上一西溝、陰坡采區(qū)瘋狂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盜竊國有礦區(qū)煤炭,數(shù)量達13.64萬余噸,價值達9211萬余元,給國家礦藏資源、國有煤礦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石嘴山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永生、肖飛以家族成員為基礎,糾集、籠絡、利用有利益依附關系的親屬、鄉(xiāng)鄰、同學,以“永生實業(yè)”公司為依托,通過實施一系列有組織或為組織利益而緊密配合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飛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穩(wěn)定,層級分明,長期盤踞、侵害國有礦區(qū),逐步向牟取國有煤炭經(jīng)濟利益方向發(fā)展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策劃、指揮、授意、唆使、默許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成員實施盜竊、非法采礦、尋釁滋事、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二被告人作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根據(jù)審理查明的各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涉案人數(shù)多、證據(jù)繁雜、犯罪事實眾多,判決書長達603頁,近33萬字。因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石嘴山中院通過與看守所視頻連線的方式,向各被告人進行了宣判,并通過本院電子大屏幕,對外直播了宣判過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及各界干部群眾代表在石嘴山中院法庭旁聽了宣判。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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