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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征求意見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19-11-14 21:45:06

11月14日,央行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修改<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等3件規(guī)章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5件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每經(jīng)記者 謝婧    每經(jīng)編輯 盧九安    

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11月14日,央行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修改<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等3件規(guī)章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5件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其中,刪除《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fā)布)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并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fā)布)第十一條第十項修改為“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無犯罪記錄承諾書”。

此外,還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公布)第十六條修改為“《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所稱履歷材料,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以及學歷、技術職稱復印件”。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yè)務信息移交協(xié)議”。

備受關注的備付金存管也得到修改。央行在修改意見稿中表示,將《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公布)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備付金銀行應當對支付指令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劃轉,必要時可以要求支付機構提交確能表明交易真實性的文件材料”。

除外,央行還決定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fā)〔2005〕16號文印發(fā))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銀發(fā)〔2011〕177號)第六條第二款中“服務點申請材料須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證、戶口簿、村委會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經(jīng)營證明等替代資料”的表述修改為“服務點申請材料須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證、戶口簿等替代資料。

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fā)〔2015〕392號)“三、規(guī)范個人銀行賬戶代理事宜”部分“(四)特殊情形的處理”中的第3項修改為“因身患重病、行動不便、無自理能力等無法自行前往銀行的存款人辦理掛失、密碼重置、銷戶等業(yè)務時,銀行可通過與客戶約定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憑合法的委托書、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證明文件(親屬關系證明)以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相關證明效力的文書辦理。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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