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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駕駛教練車出車禍誰買單?法院這樣判

四川新聞網 2018-04-09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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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曾某某駕駛教練車臨時停車開門時不慎將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宋某某撞倒,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溫江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令保險公司和駕校共同賠償宋某某102000.75元,曾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溫江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1時許,學員曾某某駕駛教練車沿溫江區(qū)錦繡大道行駛至溫江區(qū)錦繡大道南段時,臨時停車打開駕駛室門未認真觀察,與宋某某駕駛的直行至此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宋某某受傷。

此次事故經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某(教練車教練)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曾某某無責任,宋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肇事車輛系被告成都市金泰馬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馬公司)所有車輛,吳某某為金泰馬公司員工。該教練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溫江支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且不計免賠)。

溫江法院審理認為,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責任劃分正確,應為合法有效。被告吳某某系被告金泰馬公司助考員,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從事職務行為,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由金泰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教練車是用于機動車駕駛人員考試車輛,被告保險公司在該車輛投保時已審核車輛使用性質,且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故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對原告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馬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代為被告金泰馬公司賠付。

責編 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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