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8-02-02 23:50:31
近期,多地稅務部門開展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風險核查工作的消息,在市場上引起廣泛關注。不少掛牌企業(yè)、個人投資者陸續(xù)接到地方稅務局的報稅通知。若以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計,交易頻繁、交易額較大的投資者,將面臨一張金額不少的稅單。
在諸多市場參與者看來,由于缺少具體的新三板財稅政策文件,新三板交易環(huán)節(jié)“向誰收稅”、“如何收稅”依然存在較大爭議。更重要的問題是,新三板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稅收政策,到底應比照A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稅收政策,還是適用一級市場股權交易的稅收政策?相關界定無疑指向了更深層次的市場定位問題。
“請公司核實相關股權轉讓是否涉及稅款、是否已足額申報。請?zhí)峤灰韵虏牧?,包括:股東變更情況報告表(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復印件)、股權轉讓合同、已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稅單、正確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等。”在江蘇某新三板企業(yè)向上證報記者轉發(fā)的郵件中,該企業(yè)所屬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了上述要求。
該企業(yè)被查到有6筆涉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公司的小股東,其中兩筆超過500萬元。令企業(yè)倍感壓力的是,這幾筆交易都是小股東通過券商交易系統進行的協議轉讓,無論是交易者的身份信息,還是交易環(huán)節(jié)的相關文件,掛牌公司并不知悉。“我們正嘗試通過股東的開戶券商營業(yè)部聯系股權交易方,但實際操作難度很大,要么不接電話,要么拒絕配合。”上述掛牌公司董秘表示。
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近期廣東、四川、河南、江蘇等多個省份的地方稅務局,啟動了新三板股權交易稅收核查工作。不過,市場人士反映,接受核查的交易額并非全部是“500萬元以上”,個別交易額甚至遠低于這一門檻。
在投資者提供的一份某地方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中,當地稅務機關表示,該投資者于2017年8月對新三板掛牌企業(yè)圣迪樂村股權進行交易,成交價格為每股17.86元,成交量為2000股,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事項。該稅項收繳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文件。
針對新三板股權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征稅行動,其實由來已久。在江蘇省某地稅務局官網“以案說法”的子欄目下,就有一個《“新三板”股權轉讓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的案例。該案例發(fā)布時間為2017年4月12日。
“案情簡介”指出,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的股權轉讓給企業(yè)B,并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但企業(yè)B沒有代扣代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為此,稅務機關責令企業(yè)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地方稅務機關表示,《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規(guī)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所以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個人轉讓新三板股權可以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一樣,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原則上比照”不應當作為稅務執(zhí)法的依據,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
此外,如果新三板的稅收政策和A股市場一樣,有關部門會單獨發(fā)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確規(guī)定。比如《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地方稅務機關綜合判斷認為,依照現有的文件支撐,轉讓新三板掛牌企業(yè)的股票不應隨意參照A股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某律師看來,目前新三板稅收政策法規(guī)不夠明晰,需要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等職能部門明確新三板個人投資者的稅收政策。
該律師介紹,在滬深兩市二級市場上,機構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需要繳納各項稅費。而對于個人投資者,則存在限售股、流通股的差異,如果是限售股交易所獲收益,需繳納所得稅;如果是在上交所、深交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相比之下,新三板二級市場交易確實存在空白之處。多位新三板合格投資者表示,此前交易過的掛牌企業(yè)限售股、流通股,均沒有交稅。有個人投資者表示:“新三板二級市場的股票買賣交易,大家默認的是比照上市公司相關稅收政策,免征個人所得稅。我覺得,如果要征稅,稅務機關應該先制定相關細則,以填補該法律空白。”
在券商人士看來,新三板市場仍處于摸索前進中,如果對個人投資者通過新三板二級市場買賣所獲利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市場將面臨較大的交易成本,投資者交易的積極性將受到打擊。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如果按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來約束新三板交易,不僅有失妥當,而且難度極大。
該券商人士進一步表示,新三板掛牌企業(yè)和上市公司一樣,股權交由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托管,股東之間買賣股票無需通過公司本身,只需在交易系統上即可完成。無論是集合競價轉讓還是做市轉讓,買賣雙方都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無法協商交易所得稅的問題。此外,如果讓投資者為了幾千元的收益,奔赴掛牌企業(yè)所在地報稅納稅,操作起來并不現實。
“我曾在2017年上半年,以協議轉讓方式頻繁交易ST行悅達20次,其中16次都是正收益。如果按照單次交易繳納20%所得稅的話,那么我的總收益就要虧損了。”有投資者向記者表示。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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