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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上市造假應當與欺詐上市受同等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16 23:56:58

每經編輯 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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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日前,上市公司保千里發(fā)布公告,稱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而這也讓該公司當年重組上市時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得以曝光。

與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案中浙江九好集團大幅虛增收入不同,保千里的重組上市,其虛增的是資產。但無論是虛增營業(yè)收入還是虛增資產,都屬于忽悠式重組,都屬于重組上市造假。

2015年2月,證監(jiān)會核準中達股份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莊敏等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重組方案為,中達股份將截至2014年3月31日擁有的全部資產、負債與業(yè)務,以評估值6.16億元出售給原控股股東申達集團,中達股份同時以2.12元/股的價格,向莊敏等發(fā)行13.6億股,購買保千里100%股權。重組完成后,保千里實現借殼上市。

不過,中達股份的此次重組卻并不“簡單”。如重組方案顯示,保千里2.57億元的凈資產,評估值為28.83億元,較賬面價值增值26.3億元,增值率高達10倍。標的資產不僅增值率超高,而且還存在虛增資產的行為。其資產評估值虛增2.74億元,占評估總值的9.48%,按照2.12元/股的價格,對應股份高達1.29億股。

調查結果表明,資產評估時,保千里向評估機構提供了兩類虛假的意向性協(xié)議:一是提供了4份均由保千里自行制作的虛假協(xié)議;二是提供含有虛假附件的5份意向性協(xié)議。這也意味著,1.29億股是通過虛增資產的造假行為獲得的。

由于當初將全部資產、負債等都出售給申達集團,中達股份已是一個非常干凈的殼。如果保千里不虛增資產,其重組上市也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過,由于存在9份虛假協(xié)議,又存在虛增資產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其重組上市的性質已經發(fā)生“質”的變化。

保千里的重組上市,既存在虛假協(xié)議與虛增資產的造假行為,且該造假行為與欺詐行為并無本質區(qū)別,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組草案也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基于此,保千里的重組上市,應認定為欺詐上市。

根據規(guī)定,重組上市的審核標準等同于新股IPO。而《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則規(guī)定,對于欺詐發(fā)行公司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制度。因此,針對保千里的違法行為,監(jiān)管部門應根據規(guī)定,采取強制其退市的措施,以維護市場的公平。

根據《告知書》,因其違規(guī)違法行為,保千里及實際控制人莊敏、公司上一屆董事會成員等11人,均受到警告、罰款的處罰,罰款金額累計235萬元。這一處罰顯然對于莊敏等通過造假多獲得的1.29億股股份沒有采取處置措施,這對違規(guī)者將會形成一種客觀上的縱容,也損害上市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利益,有損于市場的“三公”原則。為此筆者建議,應當考慮采取強制措施,將上述1.29億股進行注銷。

自《若干意見》實施以來,這幾年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寥寥數家。顯然,退市機制并沒有產生預期中的效果。而且,基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誘惑,欺詐發(fā)行與重組上市造假不乏其例。筆者認為,對此需要進行有效的防范。其一是建立擬上市企業(yè)(包括重組上市)的污點制度。只要企業(yè)在上市過程中存在污點,則應永遠將其擋在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

其二,在上市公司退市問題上,不可采取不同的標準。欣泰電氣與登云股份的案例最為典型。欣泰電氣2014年1月份在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登云股份2014年2月份在中小板掛牌,且兩家上市公司違規(guī)行為都與IPO申請文件虛假記載有關,掛牌后定期報告中都出現重大遺漏的情形,但欣泰電氣被退市,而登云股份卻仍然存在于市場中。

其三,對主觀惡意財務造假行為應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比如雅百特在2015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yè)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虛增利潤,與中聯電氣重組時作出較高的業(yè)績承諾有關。業(yè)績不夠造假湊,背后只有自己的利益,其誠信則碎了一地。

如果監(jiān)管部門當初否決了蘇州恒久的再次IPO申請,并將保千里、雅百特掃地出門,才真正做到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由此在市場上將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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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日前,上市公司保千里發(fā)布公告,稱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而這也讓該公司當年重組上市時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得以曝光。 與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案中浙江九好集團大幅虛增收入不同,保千里的重組上市,其虛增的是資產。但無論是虛增營業(yè)收入還是虛增資產,都屬于忽悠式重組,都屬于重組上市造假。 2015年2月,證監(jiān)會核準中達股份重大資產重組及向莊敏等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重組方案為,中達股份將截至2014年3月31日擁有的全部資產、負債與業(yè)務,以評估值6.16億元出售給原控股股東申達集團,中達股份同時以2.12元/股的價格,向莊敏等發(fā)行13.6億股,購買保千里100%股權。重組完成后,保千里實現借殼上市。 不過,中達股份的此次重組卻并不“簡單”。如重組方案顯示,保千里2.57億元的凈資產,評估值為28.83億元,較賬面價值增值26.3億元,增值率高達10倍。標的資產不僅增值率超高,而且還存在虛增資產的行為。其資產評估值虛增2.74億元,占評估總值的9.48%,按照2.12元/股的價格,對應股份高達1.29億股。 調查結果表明,資產評估時,保千里向評估機構提供了兩類虛假的意向性協(xié)議:一是提供了4份均由保千里自行制作的虛假協(xié)議;二是提供含有虛假附件的5份意向性協(xié)議。這也意味著,1.29億股是通過虛增資產的造假行為獲得的。 由于當初將全部資產、負債等都出售給申達集團,中達股份已是一個非常干凈的殼。如果保千里不虛增資產,其重組上市也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過,由于存在9份虛假協(xié)議,又存在虛增資產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其重組上市的性質已經發(fā)生“質”的變化。 保千里的重組上市,既存在虛假協(xié)議與虛增資產的造假行為,且該造假行為與欺詐行為并無本質區(qū)別,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組草案也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诖?,保千里的重組上市,應認定為欺詐上市。 根據規(guī)定,重組上市的審核標準等同于新股IPO。而《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則規(guī)定,對于欺詐發(fā)行公司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制度。因此,針對保千里的違法行為,監(jiān)管部門應根據規(guī)定,采取強制其退市的措施,以維護市場的公平。 根據《告知書》,因其違規(guī)違法行為,保千里及實際控制人莊敏、公司上一屆董事會成員等11人,均受到警告、罰款的處罰,罰款金額累計235萬元。這一處罰顯然對于莊敏等通過造假多獲得的1.29億股股份沒有采取處置措施,這對違規(guī)者將會形成一種客觀上的縱容,也損害上市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利益,有損于市場的“三公”原則。為此筆者建議,應當考慮采取強制措施,將上述1.29億股進行注銷。 自《若干意見》實施以來,這幾年退市的上市公司只有寥寥數家。顯然,退市機制并沒有產生預期中的效果。而且,基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誘惑,欺詐發(fā)行與重組上市造假不乏其例。筆者認為,對此需要進行有效的防范。其一是建立擬上市企業(yè)(包括重組上市)的污點制度。只要企業(yè)在上市過程中存在污點,則應永遠將其擋在資本市場的大門之外。 其二,在上市公司退市問題上,不可采取不同的標準。欣泰電氣與登云股份的案例最為典型。欣泰電氣2014年1月份在創(chuàng)業(yè)板掛牌,登云股份2014年2月份在中小板掛牌,且兩家上市公司違規(guī)行為都與IPO申請文件虛假記載有關,掛牌后定期報告中都出現重大遺漏的情形,但欣泰電氣被退市,而登云股份卻仍然存在于市場中。 其三,對主觀惡意財務造假行為應啟動強制退市程序。比如雅百特在2015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yè)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虛增利潤,與中聯電氣重組時作出較高的業(yè)績承諾有關。業(yè)績不夠造假湊,背后只有自己的利益,其誠信則碎了一地。 如果監(jiān)管部門當初否決了蘇州恒久的再次IPO申請,并將保千里、雅百特掃地出門,才真正做到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由此在市場上將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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