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14 18:38:2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段思瑤
每經記者 段思瑤 每經編輯 楊翼
出門騎共享單車,已成為城市里的一道風景線。那么,你試過開共享汽車嗎?
下個APP,交完押金,就可以快速地使用一輛共享汽車。但是,其在為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卻也引來了一連串的麻煩。
先來看一個案例:
據(jù)華龍網報道,7月11日,重慶的小王外出選擇了租用一輛“car2go”,行駛途中與另一輛奔馳SUV發(fā)生相撞,兩車受損嚴重,損失共計約20多萬元,共享汽車smart損失高達10多萬元,經民警查明認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奔馳SUV不按規(guī)定標志標線行駛,急于駛入路口,觀察不仔細造成的,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
共享汽車如果出了車禍,誰該承擔責任?租車人、共享汽車平臺、還是第三方車輛?
在上述案例中,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的第三方車輛,那意味著租車人和共享汽車平臺無責任。
接下來,換一種情景,如果這次事故全部責任在租車人,那租車人和共享汽車平臺要怎樣分攤對第三方車輛的賠償問題,是租車人自己承擔,還是共享汽車平臺承擔,亦或是雙方一起承擔呢?
“原則上租車人和共享汽車平臺都要負責,在共享汽車平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對于租車人的責任承擔可根據(jù)租車人過錯具體分三種情況:一,租車人無責,只需配合有責方駕駛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共享汽車平臺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負責后續(xù)跟進及理賠工作;二,租車人有一定責任,那么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三,租車人全責,那么其就要承擔全部賠償。”一位律師對NBD汽車(微信號:NBD-AUTO)表示。
根據(jù)目前一些共享汽車的規(guī)則,假如你在租用共享汽車時,花10塊錢購買一項不計免賠服務,那么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輛損失低于1500元,就可以不用賠付。超過1500元,多出的部分則需要與平臺協(xié)商解決。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沒有購買不計免賠服務,則要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進行處理。該賠多少錢,就需要自己掏腰包了。
不過,NBD汽車又對比了幾家共享汽車平臺與用戶簽署的會員協(xié)議后發(fā)現(xiàn),一共享汽車平臺在用戶服務協(xié)議中這樣規(guī)定,用戶駕車出險后,應先行墊付費用;車輛出險后,用戶需支付相當于定損金額的10%作為次年車輛保險上浮費;同時,對于車輛定損金額損失在3000元及以上時,用戶需承擔定損金額的25%額外費用作為承租車輛加速折舊費。
因而看來,雖然共享汽車平臺都對租賃車輛承擔了的商業(yè)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但要是發(fā)生交通事故,自己也可能承擔較大的風險。
對此,上述律師認為:“對于上述共享平臺與用戶簽署的會員協(xié)議,用戶在注冊時是必須同意之后才能用車,而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出現(xiàn)糾紛,用戶只有在訴訟中才可以對條款中的規(guī)定向法院請求降低或者變更。”因而,對于用戶來說,這樣的費用設置是不太合理的。
NBD汽車注意到,除了6月1日由交通部會同住建部制定的《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有租賃車輛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應按照登記的使用性質對應的保險費率投保的規(guī)定外,部分省市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比如,7月6日,成都市交委公布的《成都市關于鼓勵和規(guī)范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規(guī)定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運營企業(yè)對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與此同時,不僅是共享汽車企業(yè),對使用者也提出要求,用戶使用車輛時違反交法,要自己承擔責任,同時一個賬號只能供本人使用,不能讓他人使用。
由此可見,隨著共享汽車的發(fā)展,對于安全責任事故責任的相關制度也在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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