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9 00:42:32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查道坤 發(fā)自南京
每經記者 查道坤 發(fā)自南京
昨日 (8月18日),《每日經濟新聞》以《華宸未來淮南項目信托違約難兌現(xiàn) 融資方違規(guī)用地已停工》為題,報道了華宸未來淮南項目出現(xiàn)兌現(xiàn)危機一事,引起信托業(yè)內強烈關注。
對此,華宸未來昨天發(fā)布公告,公布了相關資管計劃的結構設計,推翻了湖南信托此前的 “通道說”。另外,公司目前正與相關信托公司積極交涉,就資金用款環(huán)節(jié)的劃款過錯責任,協(xié)商尋求積極救濟方法;如果協(xié)商無果,將于9月1日前提起訴訟。此外,記者還了解到,目前投資者已經形成投訴文件,并上報給了相關主管部門。
雙方簽署單一信托合同
8月18日,華宸未來在其官方網站發(fā)布關于“華宸未來-志高集團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第六次臨時公告——有關投資者電話溝通會會議主要內容的公告。
其中,關于上述資管計劃的成立及交易結構設計華宸未來明確指出,在2013年6月6日,湖南信托與華宸未來簽署了《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合同編號:(2013)年湘信字(單一)第(061)號,(以下簡稱《華宸-湖南信托合同》),約定委托人 (華宸未來)利用受托人(湖南信托)的專業(yè)優(yōu)勢,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指令將信托資金用于向指定借款人淮南志高動漫文化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淮南志高動漫文化產業(yè)園項目建設發(fā)放貸款,受托人以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形成的收入作為信托利益的來源,為委托人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wěn)定增值。
在《華宸-湖南信托合同》簽署后,湖南信托于2013年6月6日與融資方及相關方簽署了相關 《信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權利質押合同》、《保證合同》。
投資者張先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華宸未來昨天的公告證明,一開始華宸未來是與湖南信托合作的,合同也是華宸未來和湖南信托簽訂的單一合同,這也說明了湖南信托是管理方,而不是所謂的通道,“華宸未來所說情況,與我們投資者一開始的投資是對應的,我們的投資就是錢通過華宸未來給湖南信托,再由湖南信托轉給項目方。”
湖南信托此前稱自己為通道方
華宸未來公告還顯示,華宸未來在6月25日開始募集第一期資管計劃資金。但是在7月15日,湖南信托提出將華宸未來從直接委托人角色上進行替換,因其不希望單一信托在法律關系上直接與資管計劃對接。
經雙方商討后,最終決定將原投資路徑及交易結構調整為:由華宸未來資管計劃委托國元信托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再由國元信托作為單一委托人委托湖南信托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計劃。
2013年7月17日,華宸未來與國元信托簽署了 《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合同編號:皖國元單信字2013第99號,以下簡稱《華宸-國元信托合同》);國元信托與湖南信托簽署了《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合同編號:(2013)年湘信字 (單一)第(061)號,以下簡稱《國元-湖南信托合同》];湖南信托與淮南志高及浦發(fā)銀行淮南支行簽署了《資金監(jiān)管協(xié)議》。
湖南信托作為信托貸款的貸款人,與信托貸款的相關交易文件繼續(xù)沿用了前述的其于2013年6月6日與融資方及相關方簽署的相關 《信托貸款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抵押合同》、《權利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同時在《華宸-國元信托合同》里明確約定:《國元-湖南信托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張先生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湖南信托此前公告稱,自己只是與國元信托簽訂了單一合同,也是受國元信托委托,并沒有直接與華宸未來簽訂協(xié)議,所以其作為通道方并不承擔此次事件的責任。但是華宸未來的公告則推翻了湖南信托的公告,表明此次信托項目湖南信托是管理方,國元信托才是通道,事件的主要責任在湖南信托。”
盡職調查被指失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取的湖南信托—淮南志高 “志高動漫文化產業(yè)園”項目貸款單一資金信托計劃盡職調查報告顯示,單一信托資金委托人是深圳華宸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單一信托資金受托人則是湖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并沒有國元信托的痕跡,而負責盡職調查的則是湖南信托。
在8月15日華宸未來與投資者舉行的投資者電話會議上,有投資者提出,既然抵押物價值高達14億元,為什么不可以把抵押物變現(xiàn),支付投資者的3億元資金。對此,華宸未來公告顯示,考慮到抵押物處置變現(xiàn)的困難及實際意義,無法將抵押物變現(xiàn)。
“事實情況是該地塊(抵押物)按照龍巖地價來計算,最多僅值2.5億元,湖南信托的盡職調查存在嚴重失職。”投資者王先生告訴記者。
在上海某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張薇看來,華宸未來的公告和所提供的材料表明,湖南信托是此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方。“華宸未來的公告,推翻了湖南信托的公告,從項目管理到資金監(jiān)管,湖南信托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華宸未來同樣存在未盡職調查和增加通道隱瞞投資者的問題。”
投資者已向主管部門舉報
對于增加國元信托通道而未及時發(fā)公告,隱瞞投資者的指責,華宸未來公告稱,國元信托加入交易結構時,由于首期資管計劃募集已臨近結束,且整個資管計劃的最終投向并沒有改變,資金投向的實際操作與資管合同約定仍然保持一致,綜上考慮,本公司最終決定不發(fā)布公告。
“華宸未來的解釋過于牽強。增加了國元信托,就等于變更了合同性質,這是必須要及時公告給投資者的,否則就是隱瞞投資者,存在私自更改合同的問題。”張薇對記者表示。
而在投資者看來,湖南信托變更與華宸未來的合作,但受益于資管產品的火爆行情,華宸未來當時已經接近把產品賣完,而產品銷售合同也是基于華宸未來對雙方合作模式的理解。“如果這時停止合作,華宸未來就要把投資人的投資款退回去,當然不愿意這么做。所以華宸未來想出了一個看似兩全的方案:再找一家信托公司做通道,幫著湖南信托實現(xiàn)與終端投資人的隔離。”張先生對記者表示。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最新了解到的情況,目前投資者已經形成材料,向證監(jiān)會、深圳證監(jiān)局、湖南證監(jiān)局和銀監(jiān)會等相關主管部門舉報。記者致電湖南信托了解相關情況,但截至發(fā)稿未得到公司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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