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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種稅只有3部法 三中全會推進財稅法治建設

2013-11-14 00:51:55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必須完善立法,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多位專家表示,這預示著我國財稅立法的工作將有很大的推進,預算法、征管法等重大法律的修訂有望取得重大進展。

每經(jīng)編輯 每經(jīng)記者 金微 發(fā)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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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jīng)記者 金微 發(fā)自北京

“我國現(xiàn)行18種稅只有3種稅出臺了法律,其他都是暫行管理條例。”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說,“我們的財稅法制很多方面是空白,這需要加強法制建設。”

前天公布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必須完善立法,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接受《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采訪的多位專家表示,這預示著我國財稅立法的工作將有很大的推進,預算法、征管法等重大法律的修訂有望取得重大進展。

稅收制度大都是暫行辦法

以目前使用的 《稅收征管法》為例,該法是2001年4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但該法在許多方面滯后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2008年,國稅總局成立稅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組,正式啟動修訂工作。

今年6月7日,《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該法的最終出臺,還需要由國務院在條件成熟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啟動修訂到現(xiàn)在已歷5年,該法依然“難產(chǎn)”,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在“涉稅信息共享”等內(nèi)容上難以達成共識。

前不久,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規(guī)劃,《稅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nèi)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此舉體現(xiàn)出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改《稅收征管法》的重視,但何時出臺仍需等待。

針對財稅的立法,不僅有滯后而且有缺失。以具體的稅收為例,我國現(xiàn)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和車船稅3種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所開征的,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而后者占稅收總收入的70%。

北京市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天永說,“由于不是法律,管理辦法沒有包容性,新事物發(fā)生后找不到法律依據(jù)。電商該不該征稅?按說只要有經(jīng)營就應該納稅。但因為稅務總局沒有具體規(guī)定,在實踐中征與不征各地差異很大。”

稅法的不健全,不僅對稅務機關有影響,而且對納稅人也有影響。

劉天永告訴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由于大多數(shù)稅種只是暫行管理條例,而且規(guī)定比較簡單,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沒法直接使用,只能靠稅務總局不斷地發(fā)通知來解釋,“這種解釋在實踐的效果也有造法的功能,稅務機關既征稅又立法,容易對納稅人的權益造成侵害。”

北京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認為,鑒于改革開放初期的特殊性,國務院通過暫行條例的形式開征稅種,有一定必要性。但隨著時代的進步,應該有所調(diào)整了。

今年上半年,財政收入下滑,有地方甚至出現(xiàn)違法征收 “過頭稅”的現(xiàn)象。有財稅學者就曾指出,“現(xiàn)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征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稅率來依法征稅。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的征管法有關。”

劉天永表示,由于稅法不健全,納稅人難以掌握稅收的規(guī)定,這對其權益會有影響。“未來健全稅法,促進依法征稅、依法納稅、打擊偷逃稅,應該有經(jīng)得起推敲的規(guī)則。”

預算法關系財稅改革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還提到“透明預算、改進預算管理制度”等。

目前實施的 《預算法》,是在1994年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次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預算法實施條例》,構建起了沿用至今的財政體制基本框架。

2004年啟動《預算法》修訂,去年7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再次審議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但到現(xiàn)在,《預算法》草案還在研討中。有學者表示,《預算法》的修訂直接關系到財稅改革的命運。

原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副所長徐景安表示,“財政分配體制改革,涉及國家、企業(yè)、個人,中央與地方各個方面。當前,最緊迫的是強化財政監(jiān)管,把錢袋子管好。”

天津財經(jīng)大學教授李煒光認為,《預算法》分歧比較大在于有關部門沒有理清關系,“央行與財政部承擔不同的職能,但要把預算和國庫的監(jiān)督功能發(fā)揮出來,國庫的資金經(jīng)過法制化的渠道分配到資源配置的地方去,建立起監(jiān)督與制衡的關系,將責任和義務分配好,而不是去爭權力的大小。”

徐景安認為,預算法從根本上來說是社會公眾及其代表機構對政府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與監(jiān)督,實際是公共決策的民主與法治的制度化。“而現(xiàn)行《預算法》,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門對所屬機構、單位的規(guī)范與監(jiān)督,基本上是屬于財政部門的工作條例?!额A算法》修訂必須由超越部門利益的更權威的機構來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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