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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民眾憂慮“秘密拘捕”需要修法回應

2011-09-01 01:27:32

盛翔

    備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草案)》,8月30日在中國人大網(wǎng)全文公布,并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其中,“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條款引起外界擔憂,認為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的“秘密拘捕”可能泛濫成災。  (8月31日《新京報》)

    在現(xiàn)有《刑事訴訟法》中,偵查機關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相關規(guī)定是: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顯然,新修訂的條款與之相比,其實大同小異。之所以會被解讀為“明顯的倒退”,一方面可能是對現(xiàn)有法律不熟悉,另一方面則可能以為新增了一個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的不予通知情形。然而,聯(lián)系該法律條款的上下文,這其實應該是對“有礙偵查”具體情形做出的明確和限定。

    立法機關將“有礙偵查”的情形界定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本意應該是為了避免“有礙偵查”被司法機關濫用,以減少現(xiàn)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的“秘密拘捕”。但是,既然媒體都會產(chǎn)生誤讀,那么偵查機關在具體執(zhí)法過程中,必然有可能將法律條款朝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解釋。因此,立法機關有必要在這一條款的文字組織上更為準確一些,以避免發(fā)生理解上的歧義,導致該法條將來被偵查機關隨意解讀和濫用。

    最重要的是,民眾對于“秘密拘捕”泛濫的憂慮,是真實存在的——在這方面,刑訴法修正案即使沒有倒退,至少也是進步非常有限。不僅“有礙偵查”的情形需要明確界定和限制,“無法通知”的情形更該有明確的要求和規(guī)范。否則,“無法通知”同樣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事實上,很多拘捕案件遲遲不予通知家屬,偵查機關大多使用的就是“無法通知”這個借口。

    何謂“無法通知”,法律有必要在程序上進行嚴格的限制,使“無法通知”必須是在“窮盡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得以成立。現(xiàn)代社會通訊手段如此發(fā)達,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又是人權保障最為基本的法治原則,因此,在這方面對司法機關作出更為嚴格的規(guī)定一點都不過分。相反,像前幾天被曝光的派出所因電話欠費停機導致延誤出警時機,那才是根本不可原諒的。

    此外,要最大程度遏制“秘密拘捕”,立法機關還有必要對偵查機關制定嚴格的問責條款。如果沒有明確的問責條款約束,“應當在24小時內(nèi)通知家屬”當然不會受到重視。只要有未能在24小時內(nèi)通知家屬的“秘密拘捕”案件出現(xiàn),司法機關都必須對當事人家屬和監(jiān)察機關作出解釋,并承擔舉證的責任;解釋不通,或者根本拿不出有效證據(jù),就應該以“秘密拘捕”論處,并追究該偵查機關的違法責任。

    唯有一方面在法律條款上盡可能作出明確限制,另一方面又在問責條款和問責程序作出嚴格規(guī)定,“秘密拘捕”的公眾憂慮才能得到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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